权限内核发排污许可证(含临时排污许可证)
时间:2017/09/15 文章来源:
作者: 点击:[ ]
职权编码 |
654004214XK00400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名称 |
权限内核发排污许可证(含临时排污许可证) |
承办机构 |
综合办公室、监察大队、监测站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二届第31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新环发[2015]207号) 第二条第四款: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可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阶段:在发放排污许可证之前,应当予以公示。对存有异议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反馈意见、排污单位申辩等情况,作出是否发放的决定;对无异议的,发放排污许可证。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送达阶段:制发并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通过制定实施排污许可证年度监督检查方案,开展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对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有关情况,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对重点排污单位,采取自动监测、飞行检查等方式和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督方式 |
霍尔果斯市绩效领导管理小组办公室,0999-8794366。
霍尔果斯市环境保护局312办公室,0999-8793298。
|
|
上一条: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下一条: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