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时间:2017/09/15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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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654004214XK00500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名称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
承办机构 |
综合办公室、监察大队、监测站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可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阶段:在发放排污许可证之前,应当予以公示。对存有异议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反馈意见、排污单位申辩等情况,作出是否发放的决定;对无异议的,发放排污许可证。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送达阶段:制发并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通过制定实施排污许可证年度监督检查方案,开展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对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有关情况,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对重点排污单位,采取自动监测、飞行检查等方式和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督方式 |
霍尔果斯市绩效领导管理小组办公室,0999-8794366。 霍尔果斯市环境保护局312办公室,0999-87932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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