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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8/03 文章来源:新疆政府网 作者: 点击:[ ]

新政发〔2015〕7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为民服务水平,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激发市场社会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减少权力寻租空间、铲除滋生腐败土壤,确保行政审批在法治轨道运行,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坚持依法审批。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环节行为,确保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有序进行。

——坚持公开公正。依法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切实保障申请人知情权,规范行政裁量权,实行“阳光审批”。

——坚持便民高效。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依法限时办结,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加快审批进程,提高审批效率。

——坚持严格问责。加强行政审批行为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审批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一)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部门承担的审批事项要全部进驻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严禁“明进暗不进”或“体外循环”。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须经本级政府同意。暂时不能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事项和经本级政府同意由部门单独设立办事大厅办理的事项,要按照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事项的办理要求规范办理,接受同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推行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统一发件、部门现场集中办理”新模式,实现“一窗进出”,即企业和群众在同一个窗口递交申请、领取审批结果。

(二)推行受理单制度。各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要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国务院部门决定的行政审批,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三)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深入实施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承担的审批事项按法定时限办理,并在承诺期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批时限;依法可延长审批时限的,要按程序办理。依法只需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核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备案项目要即来即办。认真落实审批时限预警制,及时办理预警事项。对政府鼓励的事项,建立“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对批准的事项,要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书;不予批准的,要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四)细化编制服务指南。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标准,牵头编制本部门本系统审批事项的大项、小项目录,逐小项编制服务指南,列明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联系方式及诉求渠道、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并附格式文本、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确保申请人可按服务指南制作合格申请材料,实现全区同一行政层级相同部门审批事项的数量、名称、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收费依据及标准等基本统一。服务指南内容发生变更时要及时修订,确保与实际审批所需资料一致。服务指南摆放要方便申请人取用,在政务服务网站以及部门网站显著位置公布,并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服务。

(五)制定审查工作细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审批事项目录为依据,牵头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审批事项的审查工作细则,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查环节,逐岗位落实责任,逐小项细化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审查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规定,严格按细则办事,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

(六)清理规范前置条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牵头清理本系统审批项目的前置条件。对依法该取消的前置条件予以取消,可调整由行政机关内部运转实施的,调整为受理后由行政机关组织内部实施;可调整由申请人自行提供的,调整为由申请人自行提供。对保留的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必须依法、规范办理,提高效能;凡由行政机关实施的,一律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凡未列入保留目录的,一律不得再作为前置条件实施。

(七)清理规范前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中介服务项目清理,依法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中介服务项目,严格控制新设立中介服务项目。加快推进中介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改制,坚决清除与部门捆绑的其他中介机构。大力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允许和鼓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依法开展业务。规范中介服务时限和收费行为。建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平台,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诚信管理。

(八)清理规范许可事项限额。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牵头清理本部门本系统有数量限制的许可事项。法律法规无数量限制的审批,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数量限制。法律法规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审批,对其中可以放开由市场调节、可以通过后续监管管理的,原则上一律取消数量限制;对其中确需保留数量限制的,必须依法制定并公布许可数量、具体布点和遴选规则。对涉及资源配置和特许经营项目的,要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争方式进行。对需要按有关规划进行前置审批的,要依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具体规划。对需要进行产业政策审查的,要公布具体产业政策。

(九)清理规范行政审批收费。对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清理与行政审批相关的收费,包括各类年审、年检和与之挂钩的培训、收费等。依法保留的与行政审批相关的收费,统一在政务服务中心银行窗口缴纳。依法需要年检、年审和注册的,不得强制要求培训,不得指定培训机构,不得将参加培训、加入协会或缴纳费用等作为前置条件。

(十)探索改进跨部门审批等工作。对于多部门共同审批事项,进行流程再造,明确一个牵头部门,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取件。相关部门收到牵头部门的征求意见函后,应当及时研究,按时答复。确需实行并联审批的,不得互为前置条件。一级政府设置一个并联审批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协调和组织开展并联审批,在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大力开展横向并联审批基础上,推行三级纵向联动审批和跨行政区域并联审批。

(十一)大力推进网上审批。各有关部门承担的审批事项上网运行,积极推行网上集中受理和审查,创造条件推进网上审批。推进行政审批通用软件数据开放,积极探索行政审批数字化档案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州)、县(市)也可探索网上审批。

三、强化监督问责

(一)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审批的受理、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等,实行“阳光审批”。

(二)依法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通过部门窗口在线应询、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及时提供全程咨询服务,确保申请人知情权。对申请人提出的是否受理、进展情况、未予批准原因等问题,要有问必答、耐心说明;难以即时答复的,要明确答复期限;未予批准的,要在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要提高服务水平,及时提供咨询服务。

(三)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明确各层级监督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本部门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督,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受理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指导、监督职责,重点检查申请人知情权落实、事项进驻及办理、审批时限执行、违规操作及不当行为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效能举报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视频监督、数据监督为主的电子监察平台,实现对行政审批全过程逐环节逐岗位监督。深入推行申请人评议制度和第三方专门机构测评制度。

(四)实行行政审批目标和绩效管理。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审批工作的考核,将其核心指标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绩效考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考核内容。

(五)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是简政放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政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举措。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负责、专题研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以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取信于民。

(二)建立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自治区政务公开办要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在2015年8月底前将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审查工作细则及受理单样表等送自治区审改办备案。每季度初,各有关部门将上季度行政审批事项按时办结情况书面送自治区审改办。每年1月底前,各有关部门将上年度工作落实情况书面送自治区审改办,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对各有关部门落实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

各地(州、市)、县(市)政府可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或办法。

                                                                                   2015年7月15日

(转载地址:http://www.gov.cn/zhengce/2016-03/28/content_5058951.htm,发布时间:201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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