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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7/08/02 文章来源: 作者: 点击:[ ]

新政发〔2015〕7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强化权力运行监督,推进政府治理能力适应新常态,依据中办、国办《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自治区本级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以下简称“权责清单”)。

一、主要目标和实施范围

(一)工作目标

围绕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清理规范行政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总体要求,通过全面清权、依法确权、科学配权、公开示权、监督制权,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事业单位以及自治区与地州市、部门之间的关系,完善决策科学、执行坚决、流程优化、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为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保障。

2015年底,自治区本级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的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施范围

1.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包括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

2.依法承担行政职能、以本单位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事业单位;

3.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

4.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州市、县市区的机构;

对受委托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行使的行政权力列入委托部门的清单;涉密不宜公开的职权事项,不列入权力清单。

二、基本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政府的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赋予,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现实中却在行使的行政权力,要纳入重点清理范围。

(二)简政放权原则。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更好地发挥基层政府贴近群众、就近管理的优势,加大向市场、社会和下级政府放权力度,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三)便民高效原则。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能,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服务。明确部门履职范围,解决职责交叉重叠,理顺职责关系,清晰责任边界。

(四)权责一致原则。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梳理、明晰、确认部门行政职权的同时,要明确其对应承担的责任。违法或者不当行使权力,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权力依法调整,其责任须作相应调整。

(五)公开透明原则。政府行使行政权力(除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应当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权力的基本内容、运行流程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主要任务

行政权力清理的事项,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权力等。推行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清理行政权力事项。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各部门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对照行政职权9+X类事项,对现有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梳理,逐条逐项分类登记,以清单方式列举(此次清理规范的行政权力事项以2015年3月31日为截止日)。对部门交叉和管理分散的行政权力事项,逐项说明涉及部门、交叉分散情况及原因,提出归并整合意见;对自治区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提出调整规范意见。

(二)审核确认行政权力事项。根据大幅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管理的要求,重点在行政权力取消、冻结、下放上下功夫。按照能减则减、能放则放的原则,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权力事项,冻结虽有法定依据、但明显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权力事项。重点清理减少投资项目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评比达标表彰、评估等事项,全面清理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利用“红头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凡在法律范围内市场机制可以有效调节、社会组织可以自律解决、公民法人可以自主决定的事项,政府不再管理。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县政府管理。

(三)明确行使权力责任。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根据不同类别行政权力的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主体,规范职责权限,明确相应责任。有序开展行政执法裁量权规范试点,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开展行政权力对应的责任事项确认试点,探索建立与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体系。明确权力清单就是责任清单,违规行使或者不当行使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四)优化权力运行流程。依照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便民高效的要求,绘制运行流程图,优化运行程序,简化办事环节,提高运行效能。有法定程序的,按照法定要求细化流程;没有法定程序的,按照便民原则设置流程。同类行政权力且运行流程基本相同的,可绘制通用流程图;有关键性差异的,单独绘制流程图。取消和简化前置性审批事项,确需前置审批的,由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协助办理,减少行政相对人的负担。

(五)依法公开权力清单。经过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清单、权力运行流程等,通过政务服务中心、政府门户网站等予以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每一项行政权力的基本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行政权力清单总表、分表和流程图,明确行政权力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以及廉政风险点、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等,明确行政权力运行的办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涉及部门、承办机构和岗位、办理期限、服务方式、相对人权利、监督投诉途径等。

(六)实行权力规范透明运行。行政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图公布后,要将行政权力纳入行政服务大厅,明确办理时限,公开办理过程,及时反馈办理结果,促使显性权力规范化、隐性权力公开化,确保公权公用、规范运行、阳光操作,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七)强化权力制约监督。各部门对于保留、取消、转移、下放、整合的各类行政权力,要转变管理理念,改进工作方式,进一步完善办事公开、办事承诺、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强化对权力运行和职责履行的制约及监督。建立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执法依据和机构职能调整等变化,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定期修改完善,按程序确认公布,确保职权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按照理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要求,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和监管,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能力,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要充分利用信息科技手段,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务服务平台,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逐步实现对权力运行的全程、实时监控。建立机构编制绩效评估制度,优化编制资源配置。

(八)严格责任追究。健全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问责。按照行使权力承担相应责任的要求,开展权力行使情况检查和评估,对权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错位行为,按有关规定分别做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效能告诫及问责处理。

四、实施步骤

自治区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自查和报审阶段。按照职权法定原则,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对应“三报三回”工作流程,清理现有行政职权,调整细化部门责任,形成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审核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报自治区党委编办(审改办)审核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没有权力事项的单位实行零报告。

“一报”:各部门在与国务院相关部门沟通的基础上,对照“清理行政权力事项”中的内容,对本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进行梳理,提出保留、取消、转移、下放、整合、严管、加强等调整意见(填写附件1和附件2,其中附件2“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责任事项的依据”先不填写),如与其他部门存在行政权力交叉或分散的情况,请按有关要素进行汇总(填写附件3),并于2015年8月10日前报自治区党委编办(审改办)。附件中表格均用Excel制作,电子版发至邮箱:quanzeqingdan@163.com。

“一回”:自治区党委编办(审改办)对各部门报送的行政权力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征求各地(州、市)意见,于2015年8月25日前将汇总意见反馈各部门。

“二报”:各部门针对各地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作出答复,对需进一步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研究提出补充意见,必要的作专题说明,对于初步审核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开展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填写附件2中“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责任事项的依据”),于2015年9月15日前报自治区党委编办(审改办)。

“二回”:自治区党委编办(审改办)对各部门提出的权力事项调整补充意见进行分析审核,结合责任清单形成复审意见,于2015年9月30日前反馈各部门。

“三报”:各部门对反馈的重点事项和问题进行研究,形成初步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于2015年10月12日前报送自治区党委编办(审改办)。

“三回”:自治区党委编办(审改办)对部门提出的初步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一会审。在审核过程中,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和机构编制网站,面向社会征求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提出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审核稿,2015年10月30日前反馈各部门进行确认。2015年11月15日前由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依照规定程序予以确认。

第二阶段:公布清单。2015年11月30日前,自治区党委编办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各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一汇总整理,编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布。

第三阶段:绘制流程图。2015年12月15日前,各部门对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在本部门网上进行公布,并报备自治区党委编办(审改办)。

第四阶段:监督管理。 2015年12月30日前,各部门制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报自治区党委编办(审改办)备案。自治区党委编办(审改办)将适时开展评估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是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建立由自治区党委编办(审改办)牵头,政府办公厅、发改委、监察厅、财政厅、人社厅、民政厅、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的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部门会商机制,定期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地(州、市)政府可参照自治区实施模式,统筹推进相关工作,2016年底前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强化协调配合。自治区党委编办(审改办)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认真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各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做好清单公布后的后续工作和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监察厅要发挥监督检查职能,查找权力清单中的廉政风险点,实施重点监控,加强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制度情况的行政问责;政府办公厅负责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流程图的网站公布,同时做好本级政务网建设;发改委要做好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组织编制企业投资负面清单;财政厅负责财政资金管理职权事项的相关审核工作;法制办要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加强职权设立合法性审查,做好权力事项调整及法规规章修改的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书和时间表,强化协调联动。

(三)加大放权力度。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行政权力清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树立改革的主体责任意识,自找差距,自加压力,积极主动提出简政放权的意见建议。各部门研究提出简政放权意见时,对需先行修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项,也应一并提出。

(四)认真审核把关。自治区党委编办(审改办)要加强对审核工作的组织,制订审核流程,明确审核标准,统一审核口径,尤其要统筹好依法清理与循序渐进的关系,确保积极稳妥,提高审核质量。要建立社会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对于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权力事项,应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征求意见,进一步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

附件:1.部门行政职权清理汇总表

2.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类)

3.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交叉分散情况登记表

4.部门权责清单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

2015年7月15日

附件1:

部门行政职权清理汇总表

单位(盖章):

序号

类别

职权名称及数量

需要调整职权

行政许可

共×××项

调整×××项

1

……

……

……

……

行政处罚

共×××项

调整×××项

1

……

……

……

……

行政强制

共×××项

调整×××项

1

……

……

……

……

行政征收

共×××项

调整×××项

1

……

……

……

……

行政给付

共×××项

调整×××项

1

……

……

……

……

行政检查

共×××项

调整×××项

1

……

……

……

……

行政确认

共×××项

调整×××项

1

……

……

……

……

行政奖励

共×××项

调整×××项

1

……

……

行政裁决

共×××项

调整×××项

1

……

……

X

其他行政权力

共×××项

调整×××项

1

……

……

说明:1.职权类别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等;2.“其他行政权力”包括直接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关系的指导、检查等,以及立法、规划、计划、调研等重大的管理服务行为和备案、委托、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等;3.调整意见包括职权精简、取消、下放、转移、整合归并等。

附件2:

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类)

单位(盖章):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实施

依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公开

范围

办理

数量

收费

(征收)

依据

和标准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责任

主体

责任

事项

责任

事项的

依据

说明:1.“实施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列举;2.“实施对象”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3.“承办机构”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受委托的事业机构或其他组织等;4.“公开范围”是指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部门内部公开或不予公开;5.“办理数量”是指行政权力事项在近三年内的办件量;6.“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是指行政权力事项收费(征收)的具体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征收)的写“无”;7“调整意见及理由”应注明取消、下放、整合、优化、转移等具体意见,并说明主要理由。8.“责任主体”为承担行政职权的主体,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9.“责任事项”根据行政职权行使过程划分权力运行环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对各环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履行义务(即责任事项)的具体内容的描述,其中如有难以穷尽问题,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作为兜底条款。

附件3:

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交叉分散情况登记表

单位(公章):

序号

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实施

依据

涉及

部门

交叉分散

情况描述

理顺权力

意见建议

主要

理由

备注

说明:部门行政权力交叉是指本部门与外部门之间存在行政权力交叉的情况,不包括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的情形。

附件4:

部门权责清单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

单位(盖章):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备注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联络员

上一条: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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