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特种设备等产品(商品)的生产加工、流通、使用、消费等环节开展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质量安全监督。监督实施产品(商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消费等环节的质量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
(三)组织开展产品(商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的违法活动;组织开展打假活动;组织协调辖区内有关专项市场整治行动。
(四)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在本辖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职责。
(五)负责全市产品(商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拟定全市产品(商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和指导产品(商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六)依法承担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组织开展质量和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及信息体系建设等工作。
(七)承担产品(商品)的质量安全监督性检验、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测预警、信息发布的监管职责。监督抽验、鉴定产品(商品)的质量。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检验量化指标。
(八)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依法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及药用包装材料、医院制剂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管理规范及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信息的发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应急体系。
(九)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辖区各类市场经营秩序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拟定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以及直销企业、直销员和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直销、传销、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等方面的反垄断相关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十)组织推进全市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推进名牌发展战略。
(十一)实施有缺陷和不安全产品(商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十二)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责任;监督管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范;监督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十三)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发布市级推荐性农业地方标准规范;管理企业标准备案;负责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归口管理全市商品条码工作。
(十四)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进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实施量值传递和强制检定以及计量校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五)统一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工作,依法监管和规范认证市场,依法对为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技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本辖区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和市场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七)负责本辖区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指导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指导和推荐商标持有人申报知名、著名和驰名商标,开展地理标识证明商标监管,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专用权的保护。
(十八)指导本辖区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十九)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二十)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拟订食品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依法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二十一)负责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含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及餐饮服务环节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食品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文秘、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财务、后勤管理、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和督查督办;负责局机关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和劳动工资工作;承担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法制监察室
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拟定贯彻执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措施;承担与行政执法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清理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承担、指导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复核和听证工作;负责法制宣传、培训、咨询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证的管理和申报工作;协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事宜和联系法律顾问;指导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商标注册行为。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负责组织实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和办法;受理消费者申诉;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指导本系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挥、调度“12315”申诉举报网络工作;依法对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济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四)行政审批科
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有关备案工作;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各类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备案事项的办理工作;核发各类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承办上级部门委托或授权的有关许可工作;负责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和年报工作;负责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承担全市注册商标的管理工作。
(五)综合执法大队
负责受理消费者的申诉和消费者协会转来的有关案件;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查处商业贿赂、虚假宣传、虚假表示、仿冒、招投标活动和有奖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和其他商标违法行为;查处广告违法行为;查处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违法案件;打击流通领域中的走私贩私行为;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及市场交易中的其他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组织协调全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六)食品安全监管科
负责生产、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监督实施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组织实施生产、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负责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监督;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组织开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七)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科
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监督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抽验工作;指导和实施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交易服务行为和信息的监督工作;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组织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合理用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产生、流通和使用环节不良事件的应急处理。
(八)质量监督管理和标准化科
负责除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以外的产(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承担品牌产品、政府质量奖励的推荐和申报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报、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工作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企业标准备案和登记工作;负责管理商品编码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参与有关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缺陷产(商)品召回制度;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指导企业建立计量保证体系;组织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承担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管理工作。
(九)特种设备监管科
对全市范围内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实施监督管理;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资质实施监督管理;承办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