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和市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工作,并确定工作重点,组织实施。
(二)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或者设施。
(三)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其规定进行建设的。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机构,对未取得城乡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其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勘察设计、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的。
3、测量单位违反测量技术规范和规划许可证规定的。
4、未取得规划竣工认可文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
(四)行使城市绿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市政管理方面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排放油烟造成污染,运输、装卸或者贮存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造成城市大气污染。
2、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露天经营烧烤、大排档,产生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产生污染;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灰土等物料。
3、在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
4、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未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2、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八)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场外(店外)随意摆摊设点或走街窜巷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建筑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行使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行使城市房屋管理方面违反《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执法监督)
负责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人大、政协提案议案办理工作;负责对全市的城市管理实施全方位、全时段的24小时动态化监控;对领导交办、社会公众举报、视频监控发现、短信平台等方式归集的各类城市管理问题,进行审查、上报及归档;负责组织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业务考核;负责组织全市有关行政执法的专项整治和重大执法活动;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不当和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受理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执法的投诉;负责指导、协调行政执法业务工作;负责有关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审核、备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执法证件、文书的管理工作;负责对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组织听证工作;做好行政复议、诉讼应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的上报备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业务报表统计等其他政府法制工作。
(二)城市管理科
负责城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参与起草城市管理方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洗车场点和车辆清洗、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处置;负责城区户外广告的管理;负责规划区内清扫保洁服务外包项目的监督考核;负责全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根据授权,统一受理并组织办理户外广告、渣土、燃气等有关行政许可、年审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