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贯彻执行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拟订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产业化社会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指导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市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
(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许可及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自治区和自治州标准。开展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起草植物检疫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植物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植物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市内植物的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种植后的监管。
(八)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九)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的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科研专项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内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二)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等以及农业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三)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清洁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四)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五)贯彻落实畜牧兽医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拟定本地区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应急预案以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规划、计划;监督管理本地区的动物防疫工作。
(十六)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管理、种畜禽管理、饲料管理、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以及动物病原微生物安全监督管理;指导辖区内的畜牧业的结构调整,制定畜牧业、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畜产资源和牧草地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动物卫生科技工作。
(十七)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农机化的方针、政策、法规,维护农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负责制定全市农机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市政府有关农机化经济调节政策、措施、办法、标准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十八)组织全市农业机械投入抗洪抢险、抗旱、排涝、防治病虫和灾后的生产自救工作。组织全市拖拉机和其它农机具投入收、管、种等农田作业和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负责全市乡镇场库的农机管理服务中心的行业管理。规划、指导基层农机管理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和经营服务活动。履行农用拖拉机道路交通监理的职责。
(十九)根据《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的有关规定,负责推广新技术和新机具。对农机使用、安全监理、教育培训、科研推广、试验鉴定、农机修造、农机供应等工作实行行业管理。负责组织拖拉机、农用汽车和农机具的驾驶员和操作员的教育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的培训。
(二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牧兽医局设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农业技术推广、草原监理、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
负责局机关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乡场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指导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农用膜、食用菌种的监督管理和推广应用;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承担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监督和管理全市农牧民负担情况;承担农村土地确权和农村土地纠纷的调解、处理、仲裁工作;承担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财务和审计等方面工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监督管理和收益分配统计;指导和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查处违反《草原法》的行为;做好鼠虫病虫害防治和草原防火灭火工作;处理草原权属争议;确定草场载畜量和制定管理制度收取草原管理费及草场使用费,收取关草原管理方面的费用和罚款。
(二)检验检测科(农产品质量安全)
贯彻执行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对辖区内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制定和修订及验证;制定农产品质量检测方案,编写农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定期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对全市农产品市场的管理工作;开展农产品检测技术培训。
(三)农牧机械科
承担农机技术推广计划和新技术的引进;承担农机技术推广体系建设、队伍建设和专业培训;提供农机技术、机具、信息服务;负责农机行业的安全生产和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进行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核发牌证,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进行考核,核发驾驶(操作)证;负责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年检(审)验;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纠正、处罚农机违章行为;调查处理、现场勘查重大农机事故;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农业产业化发展局
拟订农业产业化、市场开拓、科技质量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创新及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工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审、上报、认定和监测工作;负责农业产业化评价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农业产业化、市场信息项目管理、绩效考核和项目库建设等工作;负责农产品市场开拓和营销平台建设工作;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工作;指导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质量体系建设、信息化服务、教育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
农产品加工局
拟订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企业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和机制创新;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产业聚集,组织开展试点示范工作;推进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和主食加工业发展;负责农产品加工业项目管理、统计调查、运行分析和预警体系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