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发
时间:2017/12/29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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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654004226QT00400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33号)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告之修改材料。 3.决定阶段:作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法定告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登记的制作相关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对登记的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2.行政机关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3.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4.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监督方式 |
监督方式:霍尔果斯市绩效领导管理小组办公室,0999-8794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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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草原使用权证登记、核发
下一条:执业兽医师注册和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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