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使用权证登记、核发
时间:2017/12/29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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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654004226QT00500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霍尔果斯市农牧兽医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依法改革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按照本许可事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和申办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登记;对申办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形式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办理意见,审核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文函,呈报主管领导审批; 4.送达阶段:送达各地州、县市林业主管部门,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2.行政机关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3.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4.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监督方式 |
监督方式:霍尔果斯市绩效领导管理小组办公 室,0999-8794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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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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