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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市公安局服务办公大厅户政业务工作规范

时间:2017/06/21 文章来源: 作者:李晓娟 点击:[ ]

 

    霍尔果斯市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窗口单位服务工作,不断提升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新公通【2013】75号文件)、《公安机关无户籍人员落户专项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现制定霍尔果斯市公安局服务办公大厅户政业务工作规范,参照执行。

    一站式大厅办理的户口业务

    一、出生登记所需材料

   (一)出生登记

    1、《出生医学证明》;

2、结婚证原件、复印件;(非婚生的除外)

3、父母双方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

4、婴儿血型化验单;

(二)非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

3、婴儿血型化验单;

4、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5、由本人填写《本人无婚姻登记承诺书》(见附件1)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存入户籍档案;

(三)办理收养、抱养小孩落户

1、符合收养规定的:

(1)收养证原件、复印件

(2)收养人申请书

(3)收养人户口簿

2、不符合收养规定但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

(1)收养人申请书

(2)事实收养公证书

(3)收养人户口簿

(4)警务室民警调查报告

二、死亡注销所需材料

(一)在医院死亡的:

1、《死亡医学证明》

2、死者户口簿、身份证

(二)在家中死亡的

1、配偶或直系亲属申请书;

2、所在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3、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报告

4、死者户口簿、身份证

(三)其他死亡的

1、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2、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3、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

4、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报告

5、死者户口簿、身份证

三、其他注销所需材料

(一)入伍注销,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或亲属申请书;

2、入伍通知书原件、复印件或应征入伍武装部门证明

3、被军事院校录取、属于现役军人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出国、出境公民在国外、境外定居注销户口的,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或亲属申请书;

2、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

四、变更更正登记

(一)十六岁以下申请姓名变更,增加曾用名登记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申请姓名变更登记,应当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办理,并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户口簿;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单位作为监护人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协商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4)十周岁以上子女变更姓名的,应征得本人的同意。

父母双方亡故或者失踪的,由实际抚养人或者监护人决定。

2、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除出具上述条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外,应依以下情形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1)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2)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3、 父母离异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的,应当征得亲生父母的同意。需监护人持其亲生父母居民身份证、同意变更协议书,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父母离异再婚后,变更为继父(母)姓氏的,还应提供继父(母)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

4、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5、 中国公民与境外人员结婚,如依当地风俗需随其夫姓,可以申请变更为夫姓。

6、 除变更妇女去掉夫姓和称氏改为姓名外,其余的人在更名后,应作为曾用名在户口登记簿上保留。

7、少数民族变更姓名的,对应的汉字译写姓名应按照《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转写,经本人或其监护人确认,用字应保持一致。

8、姓名变更次数不受限制,应在户口登记簿上记载姓名更改人最新的曾用名,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详细记载姓名更改人的详细更改情况。

9、公民经公安机关批准变更为少数民族成份后,其姓名可以根据少数民族习俗使用父姓。

(二) 性别变更

公民发现自身性别登记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因医学变性的,可以申请变更性别。公民申请变更性别的,需提供一下材料:

1、 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变更性别的书面申请,

2、 提供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3、 提供原始出生证明材料或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等足以证明性别确属错误的相关证明

(三)其他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1、文化程度:申请更正人需提供:

(1)书面申请

(2)学历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

2、兵役状况: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兵役状况证明原件、复印件

3、婚姻状况:除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在国内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民政、法院等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

(2)在国外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驻外使馆认证的翻译件;

(3)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和《结婚证》。

(4)户口簿中显示为已婚而实际为未婚的,由本人填写《本人无婚姻登记承诺书》(见附件1)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存入更正户籍档案资料;

4、籍贯:填写本人祖父的居住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祖父户口簿或居住证(二年以上,含两年)

(3)对未成年公民被收养后需要变更为养父籍贯的,凭养父母申请、《收养证》予以变更。公民成年后,凭本人申请和相关手续可恢复其原有籍贯。

5、出生地应如实填写。对于出生地申报错误需要更正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实际出生地的相关材料。

6、监护人、监护关系:

(1)书面申请

(2)出生证、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亲子鉴定等足以证明其监护关系的档案资料

7、住址:更正住址信息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房产证、购房合同或契税发票、房屋租赁证等合法稳定住址证明;

8、服务处所更正:

(1)书面申请;

(2)现工作单位证明;

(3)对以前有服务处所而现在无服务处所的居民,需提供原服务处所单位解聘证明或下岗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目前处于无业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无需提供材料即可更正项目

宗教信仰、身高、血型

五、根据《伊宁市居民分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分以下四种情况:

1、对于在伊宁市有合法房产证件(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且独立生活的居民,持本人书面申请、户口本、合法房产证件,到居(村)委会开具证明,经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出具调查报告,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分户。

2、对于在伊宁市租住房屋居住半年以上,且办理房屋租赁证满半年的居民,持本人书面申请、户口本、房屋租赁证,到居(村)委会开具证明,经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出具调查报告,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分户。

3、对于与户主居住在同一大院内,已结婚且单独居室、独立生活的居民,持本人书面申请、户口本、结婚证、居(村)委会证明,经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出具调查报告,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分户。

4、对于经民政部门确认为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房产部门确认符合享受保障性住房待遇的,居民持本人书面申请、户口本,到居(村)委会开具证明、领取《伊宁市特困居民确认表》,经市民政局、市房产局确认盖章后,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分户。

六、市县内迁移 伊宁市市内居民,符合因住房调整、投靠直系亲属、离婚、房屋被合法收回、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工作变动等原因的人员,办理市内移入所需材料如下:

1、 书面申请

2、 合法住房证明(房产证、租赁证、购房合同和契税发票等)

3、 迁移人员及投靠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证明关系的证明材料

4、 警务室民警调查报告

七、毕业生至本市所需材料

1、本市毕业生返回至本市所需材料:

(1)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2)报到证原件、复印件;

(3)户口迁移证原件、复印件。

2、外地毕业生在本市就业所需材料:

(1)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2)报到证原件、复印件

(3)户口迁移证原件、复印件

(4)用人单位开具的接收证明

(5)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6)固定住址证明(单位有集体户口本的,复印户口本首页)

3、技校、职高毕业生,被依法招录或依法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以集体户或家庭户的方式落户。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

2.《就业协议书》或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

3.接收单位证明。

八、军人异地退伍、复员、转业、退役的,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州或市民政局开具的安置介绍信

2、退伍、复员、转业、退役等证件原件、复印件

3、市人武部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

4、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5、父母户口簿复印件(或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或房产证原件、复印件等固定住址证明)

九、补发户口簿 居民户口簿因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丢失的,由户主凭个人申请、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补领或换领;对因家庭内部矛盾造成家庭成员无法正常使用居民户口簿办理相关事务的,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

对于污损、残缺的,公安机关予以收回;对于丢失的,公安机关应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明。

十、公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

需大厅初审的户口业务

一、市外迁入

(一)购房落户

1、本人申请书;

2、房产证原件、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和契税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复印件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或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必须出具,对区外原籍地公安机关开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无强性要求。);

(二)投资落户

1、本人申请书;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或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营业执照、企业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近三年纳税凭证原件、复印件一份(享受优惠政策免税的,提供相关免税证明);

5、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复印件一份。(未达到申领年龄的子女除外);

6、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必须出具,对区外原籍地公安机关开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无强性要求。);

申请人有住房的,按其住房地址登记落户,没有住房的,按其企业注册地址登记落户并登记实际居住地址;

(三)就业落户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或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

3、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参保缴费两年以上的证明;

5、租赁政府公租房落户的,必须持有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出具的连续承租同一房屋2年以上的证明,并且该房号无人落户。租赁私有房屋、单位集体宿舍等其他房屋落户的,提供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社区证明和房屋所有人允许承租人在其房屋地址落户的书面申明、房产证复印件,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6、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必须出具,对区外原籍地公安机关开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无强性要求。);

(四)调动、录用的公务员

1、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或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招录单位开具接收证明;

5、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必须出具,对区外原籍地公安机关开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无强性要求。);

(五)申请夫妻投靠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或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被投靠人户口簿;

3.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必须出具,对区外原籍地公安机关开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无强性要求。);

(六)申请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或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被投靠人户口簿;

3.原籍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亲子鉴定或其他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材料。

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必须出具,对区外原籍地公安机关开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无强性要求。);

(七)申请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或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被投靠人户口簿;

3.原籍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等其他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材料;

4.超过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由本人填写《本人无婚姻登记承诺书》(见附件1)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存入户籍档案;

5、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必须出具,对区外原籍地公安机关开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无强性要求。);

(八)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与用工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技术型、实用型人才,根据本人申请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办理落户。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或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

3、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自治区地级以上人社部门及各行业鉴定机构签发的初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自治区人社厅及自治区相关厅局签发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5、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必须出具,对区外原籍地公安机关开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无强性要求。);

申请人未婚且没有住房的,按集体户的方式办理落户;申请人已婚的且没有住房的,按所在单位地址落家庭户。

(九)家属随军,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或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部队师(旅)级以上(含)单位政治部门批准证明或家属随军报告审批表原件、复印件;

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必须出具,对区外原籍地公安机关开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无强性要求。);

二、十六岁以上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增加曾用名登记

有犯罪经历或公安机关认为有不得变更的其他原因的人员不得更改姓名、增加曾用名,在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有记载、并曾使用过的除外。由公民本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签字的书面申请书;

增加曾用名的,应以其过去在户口登记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档案为证明材料;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提供原始出生证明材料或原始户口登记资料、一代证等足以证明其曾经正式使用过的档案资料;

三、户口补登、补录

1、对已满1周岁且1996年以后出生的儿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报县(市、区)公安局审批。

1996年以后出生且无《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需提交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医院或个体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证明、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警务区民警调查核实(调查相关知情人2人以上),写出调查报告,经派出所所长、县(市、区)公安局二级审批。

1996年以前出生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需提交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证明、学校就读证明,并由警务区民警调查核实(调查相关知情人2人以上),写出调查报告,不能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的,还需提交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DNA亲子鉴定材料。经派出所所长、县(市、区)公安局二级审批。

2、对长期外出户口在原籍被注销或因历史原因造成户口资料不全,现要求补登户口的人员,分别按下列情形进行处理(乌鲁木齐市可参照执行)。

在原籍有宅基地、生产资料的,经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后,本人及其子女可恢复户口。

在原籍无宅基地、无生产资料、无档案资料的,经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如其愿意返回原籍地落户的,原籍地应恢复本人及其子女的户籍并报告(协调)当地政府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如其不愿意回原籍地落户,但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和收入来源”条件的,应根据本人意愿在现居住地落户,落户时应出具原籍户口注销证明;对不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且不愿回原籍地生活的,原籍地可按派出所集体户方式办理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

(三)对在原籍无宅基地、无生产资料、无档案资料的,且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无法调查核实的,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调查后,对居住时间(具体时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较短的,办理居住登记;对居住时间较长的,可准予在现居住地按集体户方式办理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

(四)对持过期落户证件的人员,在核实身份后予以办理落户;对落户证件丢失人员,在核实身份后凭加盖原签发机关印章的证件存根复印件予以办理落户。

3、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原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应在核对本人的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后进行户口补登。同时注明出错原因备案,并主动向当事人致歉。

四、双重、虚假户口注销

1、经确认属于户口注销情形的,应当在当事人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簿册上登记注销原因,并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户口信息。

2、对于工作中发现的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应当在认真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保留其中一个户口,并报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核准后,注销其他重复或非法登记的户口。

对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未注销原常住户口的,由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注销。

对属于当事人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查处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做出注销户口的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回其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对需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当凭查处地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或相关证明,为当事人办理户口恢复手续。

五、户口注销恢复户口

恢复户口登记时,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对住址发生变动的,应由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的证明。

(一)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若属本市、县范围内的,应当在新住址地所属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若属跨市、县范围的,符合新住址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在新住址地申报恢复户口;不符合新住址地落户条件的,应当在原住址地申报恢复户口。

(二)出国、出境公民(在国外、境外定居并加入外国国籍的除外)不注销户口。

1、之前因私短期出国(出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持以下材料向原户口注销地、就业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1)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

(2)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口登记资料;

(3)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

(4)申请人书面申请

(5)警务室民警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

(三) 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公民,不注销户口。

1、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由本人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2、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现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由本人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四)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

(五)迁移人领取迁移证件后,因故未落户或者未落户又返回原住地居住的,可凭原签发迁移证恢复户口。

上报州公安局审批的业务

一、申请出生日期更正

1、公民的出生日期是不可变更项目。对确因申报错误或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出生日期错登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更正。

对于凭《出生医学证明》申报的户口登记,和已更正过出生日期的,一律不再受理出生日期更正申请。

2、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需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提供原始出生证明材料或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等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相关证明

(3)由警务区民警调查核实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经公安派出所、县(市、区)级户口管理机关审核,报州(市、地)级户口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予以更正。

二、民族变更

1、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父母双方均不属于少数民族成份的,本人不得变更为少数民族成份。

2、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其民族成份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后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后不得更改民族成份。

3、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其民族成份在18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但需征求亲生父母的意见;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18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4、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提供州(市、地)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准予变更的证明(《关于更改民族成份的函》)

(3)父母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4)父母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户口性质 因城市(镇)建设承包地被征用、完全失去土地的农业人口,凭本人申请在当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简称土地征用申请农业转非农业)

依照本条规定申请农专非户口,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

(2)个人申请;

(3)国土局证明;

(4)乡镇证明。

四、公民身份证号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1、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错号的;

2、变更性别的;

3、更正出生日期的。

五、迁入时间

公民如发现户口簿《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信息登记与原始记录不一致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迁入时间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原始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等足以证明迁入时间确属错误的相关证明

备注:

1、 各类业务均应由落户当事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业务可由其法定监护人)在户籍地派出所办理,其他特殊情况的(三投靠业务除外),需做委托公证书,由委托人代为办理。

2、 户口关系证明等证明户口事项的相关证明,加盖户口专用章。有无违法情况证明,加盖行政章。

3、取消户籍证明,(1)各单位在受理市外迁入的业务办理时,凭当事人的户口簿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受理,在各省或全国人口信息库中查询打印人口信息单(加盖各派出所户口专用章)。(2)申报户成员落户的,各省级人口库能查到户成员信息的,打印户信息单。查不到户信息,户口簿能反映家庭成员关系的,留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不能反映家庭关系的,凭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其它证明作为凭据。(3)个别网上查不到人口信息或网上信息与户口登记信息不相符的,凭原籍公安机关证明(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单或户口簿复印件加盖户口专用章)可以受理。

4、申报落户人有治安、刑事违法犯罪情况的,户口迁入后,符合重点人口规定的,由户籍地派出所按重点人口相关规定列建或移交材料。公安机关特殊规定的除外;

5、在本市落户过程中,需做亲子关系鉴定的,请各派出所填写完《亲自鉴定委托书》后,请当事人到地址位于:伊犁州公安局治安支队申请做亲子关系鉴定。

6、凡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警务室民警入户申请表》后,可以在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公共大集体户给予落户。一、因工作调动、大中专就业等原因迁入本市的无住房、无单位集体户的群众。二、因刑事拘留、逮捕、劳教及服刑等原因在本市被注销了户口,现刑释解教后,因父母去世或无固定住所等原因无法落户。三、因夫妻双方离异,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也无直系亲属(父母、夫妻及子女)可以投靠,无法迁移户口。四、因房屋出售,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无法迁移户口。五、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及工厂倒闭等原因,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无法迁移户口。六、其它历史遗留的空挂户口人员。

7、对于房屋已转让,转让者未迁出户口的,可将原房主户口移出到本所的公共集体户上,空挂标识列为“市内空挂”,在其它住址上注明其房屋已转让。之后将现房主户口迁至该房地址上。

本规范由新疆霍尔果斯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上一条:户政业务权限及办理时限要求 下一条: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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