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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

时间:2017/08/31 文章来源:交通运输局 作者:杨小明 点击:[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

职权编码:654004216XK00300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1997,第86号根据20090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实施对象:企业、其它组织

承办机构:路政大队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0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868号)

责任主体: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阶段: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或者单位集体研究审议后作出决定 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应当予以公开。

4.送达阶段: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依法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1.行政机关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2.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3.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规定的行为。

 

上一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下一条: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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