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职权编码:654004216XK00204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00年1月14日经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二)跨地(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三)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实施对象:企业、其它组织
承办机构:路政大队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0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8〕68号)
责任主体: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阶段: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或者单位集体研究审议后作出决定 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应当予以公开。
4.送达阶段: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依法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1.行政机关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2.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3.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