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时间:2017/12/29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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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654004226QT00200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子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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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霍尔果斯市农牧兽医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5号) 第二十二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材料。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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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在审核备案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监督方式 |
监督方式:霍尔果斯市绩效领导管理小组办公室,0999-8794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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