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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

时间:2017/12/29 文章来源: 作者: 点击:[ ]

 

 

职权编码 654004226QT00100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事项名称 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
子项 实施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霍尔果斯市农牧兽医局 公开范围 向申请人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霍尔果斯市农牧兽医局
实施依据

 【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第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2011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奶畜良种繁育推广计划,指导奶畜养殖者采用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等技术措施,优化奶畜群体结构,提高奶畜单产水平。
   鼓励和引导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展奶牛生产性能测定,推广全混合日粮饲喂技术。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计划阶段:根据全区奶畜养殖场分布范围、数量及奶畜养殖规模、数量制定DHI测定方案与计划;确定测定范围、监测数量、监测办法等;
2.组织实施阶段:依法组织对奶畜养殖场开展监测工作,依照科学的测定方法进行取样测定,按照要求进行相关项目检测,出具DHI检测报告;
3.监测结果运用阶段:制作监测情况报告,并根据测定报告开展数据分析,对奶畜养殖场进行技术指导;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法定职责开展监测的;
2.提供或出具虚假报告的;
3.未按权限范围公布监测结果的;
4.有失职、渎职情形的;
5.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督方式

监督方式:霍尔果斯市绩效领导管理小组办公

室,0999-8794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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