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时间:2017/12/29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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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654004226JC00600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类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承办机构 |
霍尔果斯市农牧兽医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实施依据 |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2004年07月01日根据《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责任事项 |
1.现场检查阶段:2名以上检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填写检查记录;并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阶段:对不存在问题的企业出具《检查意见书》,并向本单位领导审批。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措施,出具整改通知书,并向本单位领导审批; 3.送达阶段:对不存在问题的企业,把检查意见书送达受检单位。对存在问题的企业,送达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内整改 4.处置阶段:检查结束后按规定通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监督方式 |
监督方式:霍尔果斯市绩效领导管理小组办公 室,0999-8794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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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生产、销售的农产品现场检查
下一条:对种子质量及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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