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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种子质量及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时间:2017/12/29 文章来源: 作者: 点击:[ ]

 

 

职权编码 654004226JC00500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类
权力事项名称 对种子质量及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子项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霍尔果斯市农牧兽医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霍尔果斯市农牧兽医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06年11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强种子执法工作,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市场秩序,建立举报制度,及时查处种子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责任事项 1.现场检查阶段:2名以上检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填写检查记录;并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阶段:对不存在问题的企业出具《检查意见书》,并向本单位领导审批。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措施,出具整改通知书,并向本单位领导审批;
3.送达阶段:对不存在问题的企业,把检查意见书送达受检单位。对存在问题的企业,送达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内整改
4.处置阶段:检查结束后按规定通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监督方式

监督方式:霍尔果斯市绩效领导管理小组办公

室,0999-8794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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