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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代履行

时间:2017/12/29 文章来源: 作者: 点击:[ ]

 

 

职权编码 654004226QZ01000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类
权力事项名称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代履行
子项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霍尔果斯市农牧兽医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霍尔果斯市农牧兽医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告知,并责令改正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2.决定阶段: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3.执行阶段: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阶段:代履行后,可依法进行处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行政机关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行政机关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9.行政机关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3.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监督方式 监督方式:霍尔果斯市绩效领导管理小组办公室,0999-8794366

上一条: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代履行 下一条: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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