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时间:2017/12/29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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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654004226QZ00900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类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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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霍尔果斯市农牧兽医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告知,并责令改正。 2.决定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阶段: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处理查封扣押物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行政机关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行政机关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9.行政机关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3.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监督方式 |
监督方式:霍尔果斯市绩效领导管理小组办公室,0999-8794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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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代履行
下一条: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作物转基因生物的封存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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