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相关规划、政策,依法制定地方性相关技术规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负责拟定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和干预,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及时报告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国家、地方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
(四)负责组织拟定并实施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全市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方面的建议。
(七)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落实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以及省有关政策措施;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八)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完善地方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机制,组织实施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制度,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定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二)组织拟定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攻关项目;组织开展医学继续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开展对外援助和交流合作。
(十五)负责全市中医药工作,拟定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促进中药资源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
(十六)拟定全市保健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指导全市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承担信息资料、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访等工作;负责上级转办事项的办理工作。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拟定全市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研究提出全市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二)医政科教科(卫生监督与协调、农卫)
负责医疗机构审批和执业医师、护士准入,医疗广告审核;负责采供血及临床用血管理;指导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指导医疗事故鉴定工作;负责全市医疗卫生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负责全市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和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执法监督;负责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母婴保健和采供血等机构的卫生执法监督;负责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受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对全市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进行指导;制订卫生监督规划,负责卫生监督员的规范化培训。拟定全市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社区卫生服务行业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落实。
红十字会机关(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中心)
负责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开展人道领域内的社区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开展群众性初级救护训练和现场急救工作;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推动无偿献血工作;组织会员、志愿工作者开展艾滋病预防宣传活动;承担妇幼保健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并推进妇幼保健服务均等化;对开展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
爱国卫生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爱卫办日常事务、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目标管理、文秘、机要、电子政务、会务工作;负责科技情报、统计分析及综合性文件起草;负责大型卫生检查工作的组织安排和发现问题的督查落实;负责爱国卫生月活动的安排部署。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并按照国家标准对市(区)进行检查、考核、命名和技术指导;拟定培训、检查、考核、评比、命名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改水改厕工作的协调督导。负责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级卫生城市、卫生乡镇、卫生村和卫生单位的创建工作;制订市级卫生创建标准及考核命名管理办法;负责爱国卫生健康教育和控烟工作的协调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