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原则。
第三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由各部门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与保密机构人员、信息员共同组成。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五条 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由部门信息员初审,部门负责人进行复核,部门负责人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须会商同级或请示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条 各部门在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第七条 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部门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八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或不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对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据保密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霍尔果斯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