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发布管理,确保信息发布真实、准确、及时、安全,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自治州相关规定,结合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人民政府网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工作。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市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音像、链接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办为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发布工作主体责任单位,负责信息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各乡场(街道)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采集、编辑和及时报送信息,并对发布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网各栏目信息的报送实行部门负责制,具体责任分工见附件1。公众交流类栏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指导督办,信件回复由相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办理,及时报送办理结果,由信访局统一网上回复。
第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明确信息发布审核人及一名信息员,见附件2,如有变更信息员的情况要及时向电子政务办公室报备。信息员承担采集、编辑和及时报送本单位政务信息、公众信件回复等工作任务。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建立信息员联络渠道,确保信息交换及时通畅。
第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对信息自行审核把关。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接收发布各单位各部门已审核信息,按程序发布。重要信息需报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发布,特别重大信息需报市主要领导审核发布。
各单位各部门采写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信息,领导检查、调研及活动等信息及工作公文,须经部门“三级”审核后发布。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信息原则上在事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七条 市拟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印发后2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网“政民互动”栏目中领导信箱信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普通投诉信件应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留言咨询类信件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九条 为加强涉密信息管理,实行信息层级审核制。各单位、各部门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的审核把关和跟踪监测,发现网上信息内容失当或过期,应及时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办公室对接将信息撤回。
下列信息不得在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带密级的文件,对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同级机关的往来函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办公室应做好网站防范、处置网络攻击、非法入侵、硬件设备损坏等事故的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网站信息发布采用记分制考核。年底将各单位各部门得分进行通报,评分结果纳入各单位和部门上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成绩。对在网站信息发布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及时更新栏目信息,导致信息发布工作出现失误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