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审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 2. 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汉族夫妻收养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3. 夫妻一方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6.经州(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城镇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2.农村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三 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子女数已达到规定的子女数,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九条: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决定,并报州(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
许可条件 | 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 |
申请资料 | 夫妻合影照片两张 申请再生育审批表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 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办理程序 | (一)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如实填写再生育申请表,并承诺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再生育申请表可以从乡级或社区计生机构领取。 (二)递交材料。资料准备齐全后,可选择由本人、村专干向乡级或社区计生机构递交。 (三)乡级或社区初审。申请人申请理由符合规定、材料齐全、信息齐全无误的,乡级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签署意见,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资料。 (四)市级审批。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免费发放生育证。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或办证要求的,须书面说明理由。 (五)送达与公开。对于审核通过的对象,生育证由申报单位领回并于5日内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自行领回。申请人双方各自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须将生育证的办理结果依法公开。 |
办理部门 | 卫计委计生科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