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
许可条件 |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
申请资料 | 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立案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一式三份; (2)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人身份证证明(加盖公章); (4)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5)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代理合同、函、律师证复印件; (7)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8)证据材料复印件。 |
办理程序 | 受理立案、开庭裁决,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
办理部门 | 霍尔果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 |
办理地址 | 霍尔果斯市亚欧路1号 市人社局6楼仲裁院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收费项目 |
联系电话 | 0990-8797909 |
投诉电话 | 0999-8791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