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 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
许可条件 | 医疗机构校验: 1.省卫生厅登记注册的市(州)级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校验,校验情况报省卫生厅备案。 2.市卫生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向市卫生局申请校验登记。 3.常规校验由医疗机构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提前校验的医疗机构应在登记机关决定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应在登记机关给予的暂缓校验期满前2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县级(含县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均应按照有关要求向省卫生厅申请校验登记。 |
申请资料 |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批准资质证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办理部门 | 霍尔果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