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
许可条件 | 一、医疗机构设置: 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设置医疗机构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符合国家或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与变更执业登记: 1.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核准的事项; 2.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建设,达到基本标准要求; 3.有相应的通讯、供电、消防以及污水、污物处理等设施; 4.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5.有相应并符合规定的仪器设备、卫生技术人员;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医疗机构校验: 1.省卫生厅登记注册的市(州)级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校验,校验情况报省卫生厅备案。 2.市卫生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向市卫生局申请校验登记。 3.常规校验由医疗机构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提前校验的医疗机构应在登记机关决定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应在登记机关给予的暂缓校验期满前2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县级(含县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均应按照有关要求向省卫生厅申请校验登记。 |
申请资料 | 一、医疗机构设置 1.拟设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局初审同意设置的意见、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对拟设置的医疗机构面向社会的5个工作日的公示情况: 2-1.公示的原件,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设置事情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 2-2.公示的结果。 3.《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一式三份; 4.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4-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4-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4-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4-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4-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4-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中医医疗机构提供:人员资质证明); 4-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4-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4-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4-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4-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4-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4-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5.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5-1.选址的依据; 5-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5-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5-4.占地和建筑面积。 6.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批准资质证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办理部门 | 霍尔果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 |
办理地址 | 霍尔果斯市陇海路3号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