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
许可条件 |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 |
申请资料 | 1.申请表; 2.医学专业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仅作验证); 3.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相关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从事专业年限证明原件;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1寸照片2张。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县妇幼保健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护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对许可的制发送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阶段: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人员进行监管,查处其在未取得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资质的机构内开展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办理部门 | 霍尔果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