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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要包括核对对象的家庭人口、户籍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与救助工作相关的信息。 (一)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及其它可支配收入。其中: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及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各种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稿酬等收入。 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转包等收入;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生产劳动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等。 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保险收益、彩票收益、知识产权收入等。 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经济补偿金(安置费)、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赠与和赡养(扶养、抚养)费等。 (二)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内容,主要包括现金、存款及股票、基金、债券、期货、机动车辆、房屋、生产设备等。 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核对内容,按照所申请的社会救助项目的具体规定执行。 |
许可条件 | 申请各类以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为准入条件的社会救助家庭;已享受各类以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为准入条件的社会救助的家庭;认定对象非共同生活的相关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其他认定对象需要核对的有关家庭。 |
申请资料 | 无 |
办理程序 | 申请低收入认定的居民家庭,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救助家庭提出申请时,须书面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署确认授权审批机关对其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文书;审批机关向民政部门核对机构提交核对委托书;核对机构接受委托后,向相关部门发起对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信息核对;相关部门按照约定的流程和时限反馈核对结果;核对机构汇总核对结果,通过书面报告形式反馈审批机关,作为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 在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之前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要结合定期复核工作,补充完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文书,以便于审批机关进行动态管理。 |
办理部门 | 民政局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