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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公共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车辆城市客运运输证核发

时间:2017/09/27 文章来源: 作者: 点击:[ ]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一百一十二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十三条: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车辆、资金;(二)所聘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和健康状况符合公安机关规定,近3年内无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三)具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汽车维修等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健全的运营服务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适用前款规定。

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城市客运经营许可证,对投入运营的车辆核发城市客运运输证。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巡游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实施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承办机构:客管办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0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主体: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阶段。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1.行政机关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2.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3.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规定的行为。

上一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下一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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