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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

时间:2017/12/29 文章来源: 作者: 点击:[ ]

 

 

职权编码 654004226CJ00100 权力类别 行政裁决类
权力事项名称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
子项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霍尔果斯市农牧兽医局 公开范围 向申请人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霍尔果斯市农牧兽医局
实施依据

 【法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审查阶段: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行驶证、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决定阶段:对检验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联合收割机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拖拉机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4.送达阶段:确认检验合格后,合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标志。
5.事后监管阶段: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督方式

监督方式:霍尔果斯市绩效领导管理小组办公室,0999-8794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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