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监督方式:霍尔果斯市绩效领导管理小组办公室,0999-8794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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