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的奖励
时间:2017/12/29 文章来源:
作者: 点击:[ ]
职权编码 |
654004226JL00100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类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的奖励 |
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霍尔果斯市农牧兽医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部门内部公开 |
实施依据 |
【法规】《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2008年11月29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对在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事项 |
1.制定评选表彰方案,向森防检疫机构公开评选表彰活动的要求、条件和标准,下发评选推荐工作通知; 2.逐级推荐上报先进单位、个人; 3.按照评选表彰方案,严格审核先进单位、个人申请材料; 4.上报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批准; 5.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进行表彰,送达表彰决定文书、奖牌、荣誉证书等;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评选表彰条件进行审核; 2.上报虚假的先进单位、个人材料; 3.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4.未上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5.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6.在评比表彰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单位或个人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督方式 |
监督方式:霍尔果斯市绩效领导管理小组办公室,0999-8794366 |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