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时间:2017/12/29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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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654004226JC00300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类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承办机构 |
霍尔果斯市农牧兽医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十七条: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
责任事项 |
1.现场检查阶段:2名以上检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填写检查记录;并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阶段:对不存在问题的企业出具《检查意见书》,并向本单位领导审批。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措施,出具整改通知书,并向本单位领导审批; 3.送达阶段:对不存在问题的企业,把检查意见书送达受检单位。对存在问题的企业,送达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内整改 4.处置阶段:检查结束后按规定通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监督方式 |
监督方式:霍尔果斯市绩效领导管理小组办公 室,0999-8794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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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对草原防火安全检查
下一条: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储藏、运输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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