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奶畜饲养、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运输环节实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时间:2017/12/29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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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654004226JC00100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类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奶畜饲养、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运输环节实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承办机构 |
霍尔果斯市农牧兽医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实施依据 |
【规章】《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2011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乳品收购、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购销过程中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依法加强对奶畜饲养、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销售环节、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情况。 2.督促整改阶段: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环节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 3.处置决定阶段:根据职责权限范围下发检查通报,向社会公布有关检查情况;有违法经营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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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监督方式 |
监督方式:霍尔果斯市绩效领导管理小组办公 室,0999-8794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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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储藏、运输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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