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06月25日主席令第16号) 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监督方式:霍尔果斯市绩效领导管理小组办公
室,0999-8794366
【关闭】
新ICP备07003268号-1邮箱:hegszfbxx@163.com地址: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 邮编:835221
新公网安备 654004021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