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封存或者扣押以及对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的封存
时间:2017/12/29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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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654004226QZ01300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类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封存或者扣押以及对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的封存 |
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霍尔果斯市农牧兽医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实施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告知,并责令改正。 2.决定阶段:在实施前应书面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当事人存在收购、销售或运输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行为,并报请实施查封、扣押;经批准后实施。 3.执行阶段: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 4.事后监管阶段: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处理查封扣押物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行政机关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行政机关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9.行政机关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3.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监督方式 |
监督方式:霍尔果斯市绩效领导管理小组办公室,0999-8794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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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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