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查封、扣押
时间:2017/12/29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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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654004226QZ00700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类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查封、扣押 |
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霍尔果斯市农牧兽医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
责任事项 |
1.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听取陈述申辩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6.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行政机关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行政机关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9.行政机关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3.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监督方式 |
监督方式:霍尔果斯市绩效领导管理小组办公室,0999-8794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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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作物转基因生物的封存或者扣押
下一条:对发生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农业机械的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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