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责令限期补办农业机械登记注册等相关手续、临时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扣押
时间:2017/12/29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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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654004226QZ00400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类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责令限期补办农业机械登记注册等相关手续、临时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扣押 |
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霍尔果斯市农牧兽医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实施依据 |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条款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责任事项 |
1.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听取陈述申辩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6.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行政机关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行政机关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9.行政机关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3.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监督方式 |
监督方式:霍尔果斯市绩效领导管理小组办公 室,0999-8794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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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对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农业机械的扣押
下一条: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操作证、登记证书和牌照的收缴、暂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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