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1月4日修订通过,主席令12届第35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