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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索引号: yjb-02_B/2017-0911006 公开目录: 公开信息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11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应急办 文    号: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提供权威、统一的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自治区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起草、审签、发布、传播和管理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为应对突发事件或保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正常开展,以各级党委、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发布,需要公众予以配合的重要提示性信息,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事件已经发生或已经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仍有可能发生次生、衍生灾害,迫切需要面向社会各界和公众发布预警及相关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预警信息依据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种类和分级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部门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分类、对外统一发布的原则,及时、准确、无偿的发布与传播。

第六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管理,对外实行统一发布制度。自治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或应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相应的预警信息制作和发布,使用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标识对外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预警信息。

第七条    各级应急办负责预警信息发布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工作,各级气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预警信息发布服务工作,建立各类媒体发布预警信息“绿色通道”,实现“一键式”发布。各级预警信息发布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工作。

第八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警信息发布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办管理下,由气象部门承担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全区性预警信息及重要提示性信息的发布、反馈和统计分析。地(州、市)和县(区、市)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在上一级气象部门和本级政府应急办管理下,做好本行政区域预警信息及其他重要提示信息的接收、发布、反馈和统计分析工作。

第九条    各级预警信息发布职能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关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编制面向公众的通俗版预警信息,有效引导公众防灾避险。

第十条    各级预警信息发布职能部门负责起草预警信息内容,由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或按有关规定报请本级政府领导签发。具有签发权限的人员名单应提前报本级政府应急办审核后转本级气象部门报备。遇有人员变动,应及时更改。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信息的类别、影响时间和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措施建议、咨询电话和发布部门、发布时间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并形成预警信息,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

第十二条    对全区产生重大影响,涉及两个以上地(州、市)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影响全区范围的红色预警信息由职能部门向自治区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并由自治区应急办报请自治区应急委主任批准。

(二)影响全区范围的橙色预警信息及两个以上地(州、市)的红色预警信息,由职能部门向自治区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并由自治区应急办报请自治区应急委分管领导批准。

(三)在出现(一)、(二)两种紧急情况时,自治区应急办以快捷方式报请自治区应急委分管领导同意,先下达预警信息发布指令,事后履行补签程序。

(四)影响全区范围的黄色、蓝色预警。由自治区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审签,并向自治区应急办报备。

特殊情况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可直接发布各类级别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各地(州、市)、县(区、市)政府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发布预警信息。对地(州、市)、县(区、市)的红色、橙色预警由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领导批准,并向上一级政府应急办及相关部门报备;对地(州、市)、县(区、市)的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本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向本级政府应急办报备。

对于特别紧急的预警信息,可特事特办,减少审签环节,第一时间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

第十四条    对于需要通过手机短信、微信、微博及网站等新媒体向公众发送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提示性信息,应当由发布部门报本级政府应急办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重大活动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各级应急办可对外发布重要提示性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预警信息发布职能部门要将对外发布的预警信息制作成多语种形式,发布渠道主要采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手机(短信、微信)、电子显示屏及社区、农村大喇叭等。

第十六条    各级预警信息发布职能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进行发布。

第十七条    当突发事件危险已经解除的,由各级政府批准发布的预警信息,由各级政府批复同意解除,其他由预警信息发布职能部门宣布解除,终止预警期。

第十八条    各级宣传、广电、新闻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接到预警信息15分钟内应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电视台要采用滚动字幕,加挂相应预警标识,甚至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要求在全网或指定区域第一时间发布预警信息。

通信主管部门要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按照国家及有关要求,根据应急工作需求,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以快速发布各类预警信息。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社区、学校、医院、集市、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以及其他重点区域和单位的预警信息接收传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警报盲区和偏远农牧区,要督促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采用大喇叭、鸣锣吹哨、组织人员逐户逐人告知等有针对性的方式,强化预警信息传播。

第二十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通报制度。预警信息发布职能部门应尽早将预警信息或重要提示性信息内容通报各相关部门,提前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周边区域和其他重要单位。

第二十一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完善军地信息通报机制,实现军地预警信息共享。各级应急办以及预警信息发布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范围和有关规定,及时向新疆军区、武警新疆总队及所属相关单位通报预警信息,共同做好预警响应工作。

第二十二条    预警信息发布职能部门,应与预警区域内的属地政府以及负责应急抢险的单位与队伍保持密切联系,加强动态监测信息的报送与共享。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加快推进各级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建立自治区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完善各种信息发布渠道,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当不断加强预警信息传播能力建设,在农村、社区、学校、医院、集市、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电子显示屏、大喇叭等非涉密信息接收与传播设备,并与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做好技术衔接。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落实工作机构,完善管理体制,加强队伍建设与人员培训,配备足够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手段管理等相关工作制度,并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精确度、覆盖率、公众反应等情况的总结评估,不断提高发布质量和效能。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加大支持力度,保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建设和系统运行维护。预警信息发布的相关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应当结合防灾减灾日、世界气象日、保险公众宣传日、消防安全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广泛开展预警信息相关知识的科普和宣传工作,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教育引导公众通过各种正规途径主动获取、有效利用预警信息,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单位)和各地(州、市)、县(区、市)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