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区)各部、委、办、局,驻霍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霍尔果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
霍尔果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做好霍尔果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3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政发〔2005〕7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新政发〔2014〕3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5〕10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响应工作(因受沙尘天气影响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按照自治区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并达到预案启动条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预防为主,准备在先;分级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价差评估等工作。
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分管环保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发改委、商经委、环保局、国资局、卫计委、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交通局、教科局、安监局、监察局、农牧兽医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莫乎尔牧场、伊车嘎善锡伯乡、卡拉苏街道、亚欧东路街道、亚欧西路街道、气象局、供电公司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吕晨曦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2.2 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本市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领导工作;
制定和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负责预警的发布与解除,应急处置重大事件的决策,将各项污染减排措施实施和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
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等级;
负责对本市重污染应急工作进行督导,对超出本市应对能力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
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估;
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筹建专家委员会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指导和科学技术支撑。
2.4 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处置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做好舆论及网络信息引导工作。
市应急办:组织做好跨地区、跨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综合协调处置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督导应急预案的启动和落实情况。
发改委:负责全市清洁能源规划及开发建设工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商经委:负责会同环保局指导各乡(场)、企业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督促对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配合环保局加大督导巡查力度,汇总限产、停产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情况。
环保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与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加强对乡(场)秸秆焚烧监管及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力度,对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严厉处罚,减少污染物排放,预防重污染天气发生。
国资局:负责协助国资监管企业做好污染减排工作,协调国资监管企业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工作。
卫计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组织全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救治措施。与环保、气象部门联合开展评估重污染天气相关的健康影响与疾病负担工作。
公安局: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黄标车和老旧车限行应急方案;指导和督促各乡(场)、企业,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时的社会治安工作;及时汇总高速道路受影响情况及执法监督情况。
财政局:负责保障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建设经费,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各项经费。
住建局:负责加大对建筑施工现场监督检查频次,认真落实《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并予以严肃处理。督促指导市容环卫部门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同时按规定要求将重污染天气期间落实应急响应情况和重污染天气对建设领域影响评估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国土局:科学、合理制定周边采石(砂)场等非煤矿山的区划、开发利用和退出方案,协助做好应急响应期间采石(砂)场的扬尘控制工作。
交通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及时汇总预警期间道路客货运输受影响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道路交通造成的影响。
教科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全市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幼儿园、中小学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学校重污染天气期间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安监局:负责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企业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督促重点污染企业停产、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
监察局:负责对措施落实不到位,在环境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中出现失职失责的行为,进行执纪监督问责。
农牧兽医局:负责协同环保局开展秸秆禁烧督查;指导和督促各乡(场)、企业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工作情况。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督导检查沿街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树叶、垃圾、油毯、塑料、皮革等物品和占道喷漆等行为;对垃圾、渣土运输车辆进行密闭、覆盖管理,杜绝扬撒遗漏现象。
各乡(场)街道: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职责,做好居民防治重污染天气宣传引导工作。
气象局:负责大气环境气象监测、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与环保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会同环保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工作;指导各成员单位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供电公司: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电力保障工作方案,在做好全市主电网发用电平衡工作基础上,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机组在政府职能部门指导下实施限产或停产,及时汇总机组停产、限产情况。
3.各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3.1 企事业单位职责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被列入重点大气排放源名单的企业,应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3.2 媒体职责
广播、电视、报刊、电信运营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按照统一、及时的原则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3 公众义务
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尊重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相应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活动。
4.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
市环保、气象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联合开展未来24小时、48小时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及潜势分析工作,并对发生在行政区域以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天气造成重污染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加强数据共享,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意见趋势预测工作。
4.2 预警
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参考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有关规定,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我市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4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蓝色预警(IV级)、黄色预警(III级)、橙色预警(II级)和红色预警(I级)。
蓝色预警(IV级):预测当我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将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发布蓝色预警。
黄色预警(III级):预测当我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两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发布黄色预警。
橙色预警(II级):预测当我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日均值>300时,发布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I级):预测当我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城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达到500及以上,且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发布红色预警。
4.3 预警信息审签与发布
蓝色及黄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经指挥部副指挥长同意后,报请指挥长签发后发布。
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原则上提前24小时发布(特殊情况至少提前12小时),黄色、蓝色预警及时发布。
预警信息签发后,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市委宣传部及各成员单位、通信公司,同时按照等级时限要求及时向媒体、公众发布信息。
4.4 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市人民政府应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手机短信向社会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包括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时间、潜在危险程度、可能受影响区域及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4.5 预警信息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持续滚动播报。当重污染天气加重或减轻时,专家会商后,指挥部办公室依照程序调整相应预警等级。
当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达到预警解除条件时,专家会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批准解除预警。
5.应急响应
5.1 响应措施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提示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
当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采取相应级别响应措施。
5.2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I级)
(一)健康防护提示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知识的咨询和讲解,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二)倡议性减排措施
节约用电,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非冰冻期间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根据列入限产、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实施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70%限产或停产。
不具备超低排放能力的火电机组全部停产。
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注:不包括生活垃圾清运车)
实施黄标车和老旧车限行(注:不包括应急及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主城区大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区域限行。
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5.3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II级)
(一)健康防护提示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二)倡议性减排措施
节约用电,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非冰冻期间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全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根据列入限产、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实施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50%限产或停产。
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注:不包括生活垃圾清运车)
主城区大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区域限行。
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5.4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III级)
(一)健康防护提示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课程和活动。
环保、卫计、教育等部门按照相应行业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二)倡议性减排措施
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非冰冻期间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禁止露天烧烤。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全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减少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减少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5.5 蓝色预警响应措施(IV级)
(一)健康防护提示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活动。
(二)倡议性减排措施
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非冰冻期间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增加建筑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减少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减少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禁止露天烧烤。
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6.应急响应终止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响应终止指令,市人民政府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蓝色预警不设解除审批程序,空气质量好转时自动解除。
7.信息报送
各责任单位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措施落实、督查结果等相关信息。启动橙色红色预警后,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党委、市人民政府、市环保局报告。
8.总结评估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终止后24小时内将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工作总结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并组织开展对监测预警、应急响应过程的评估,提出完善工作的建议等。
9.应急保障
9.1 人力资源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启动应急响应后,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坚持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畅通。指导各乡(场)、企业重点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严格落实预警和响应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
9.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覆盖范围、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平台建设,加强监测、气象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实现与伊犁州人民政府应急指挥平台、伊犁州环保局大气自动监测、伊犁州气象局天气预报等系统互联互通,并充分运用无线和微信通信系统等先进科技手段,提高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9.3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建设经费。
9.4 物资装备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检测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设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9.5 制度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分预案,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10.预案管理
10.1 监督问责
(一)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新党厅字〔2017〕31号)规定的工作职责。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监察局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成员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及责任人采取约谈、党纪政纪责任追究等问责措施。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拒不执行限(停)产规定的重点排污企业,一律报请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其他有违法违规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企事业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上限予以处罚,并追究法人法律责任。
(四)为确保响应措施执行到位,在发布橙色、红色预警时,环保局、商经委、公安局、住建局、国土局、交通局和安监局等部门,开展针对限(停)产工业废气排放、城市建筑及交通运输扬尘、黄标车限行、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等强制性减排措施的联合督查,其余部门按职责开展专项督查。在发布黄色、蓝色预警时,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10.2 宣传培训
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资源,全方位、多途径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引导,加大对空气污染成因的解读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的良好氛围。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引导公众依法监督各项应急措施落实,鼓励对各类环境污染问题和隐患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69)。企业要加大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工作,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10.3 预案体系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搭建、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并及时组织修订;督促各相关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方案),并组织制定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11.附则
11.1 名词术语定义
应急预案:面对突发事件及人为破坏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
空气质量重污染: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规定,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AQI(AirQualityIndex,空气质量指数):描述了空气清洁或者污染的程度,以及对健康的影响。数据由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和臭氧六项监测指标计算得出。
11.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环保局负责解释。
11.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