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区)各部、委、办、局,驻霍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霍尔果斯市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
霍尔果斯市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突发性水体污染事故,加强处置能力,控制和减轻水体污染事件危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霍尔果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霍尔果斯市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3 适用范围
在霍尔果斯市区内因生产过程中突发性事件导致境内地表水体、水源地水体污染的预警、处置、善后等工作,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事故:生产过程中因使用、贮存不当导致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发的水体污染事故。
(二)易燃易爆物品泄漏污染事故: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氯气、氨气、苯、甲苯等气体和易挥发有机溶剂的泄漏所引发的水体污染事故。
(三)油污染事故:原油、燃料油等各种油品在贮存、使用
过程中由于意外造成泄漏所引发的水体污染事故。
(四)其它生产活动引起的突发性事故而造成水体污染的。
2.事故分级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执行统一预警标准。按照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三级预警,预警颜色分别为黄色、橙色和红色。
2.1 Ⅰ级(特大事故)
发生事故,造成周边水体大面积污染,并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2.2 Ⅱ级(重大事故)
发生事故,造成周围地区水体污染,且有一定的扩大趋势,经自救或一般救援不能立即予以控制,在12个小时内可以控制或消除的。
2.3 Ⅲ级(一般事故)
发生事故,有污染水源趋势,但对周围群众生活和周边水系不构成直接威胁。事故危害在一定范围内和短时间内可控,经合理自救或组织救援能予以消除的。
3.组织体系与职责
3.1 组织体系
市人民政府成立突发性水体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突发性水体污染预测预警、应急响应、价差评估等工作。
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分管环保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发改委、商经委、环保局、卫计委、公安局、文广局、财政局、民政局、住建局、国土局、交通局、安监局、监察局、消防大队、水利林业局、农牧兽医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莫乎尔牧场、伊车嘎善锡伯乡、卡拉苏街道、亚欧东路街道、亚欧西路街道、气象局、供电公司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吕晨曦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3.2 指挥部主要职责:
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挥和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指挥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和事件责任认定;
负责组建事故调查组、专家咨询组等技术支持机构;
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统一对外发布事故所造成水体污染信息,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负责危急情况下,联系上级部门、驻地部队的支援;
组织开展事故影响评估并提出有关生态环境恢复的意见等。
3.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参与制订和修订《预案》;
落实应急处置指挥部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
负责向应急处置指挥部报送事故处置工作中的各类信息,并
做全面详细的总结报告;
承办应急处置指挥部日常工作和其它交办工作。
3.4 成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一)应急监测组:由市环保局、交通局、卫计委、水利林业局、气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对现场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分析污染现状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事件变化趋势,向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的处置建议。
(二)处置及调查组:由市环保局、国土局、公安局、交通局、安监局、住建局、监察局、消防大队、水利林业局、农牧兽医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种类,对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紧急疏散组:由市公安局、交通局、安监局、消防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对污染发生现场居民及相关人员的进行紧急疏散。
(四)医疗救护组:由市卫计委牵头,从市人民医院和乡(场)卫生院抽调人员组成医疗救护组,负责对受伤人员和抢险救援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对事件发生区域疫情进行监测和防治。
(五)综合保障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改委、商经委、公安局、交通局、财政局、民政局、住建局、水利林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及装备,组织力量抢修电力、通讯设施,保证应急救援信息和交通畅通。
(六)专家咨询组:以市应急办为牵头单位,由环境监测、环境生态、环境医学和化学工程、核辐射、市政工程、气象、水利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由指挥部提出并建立专家信息库。负责协助指挥部进行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的判断分析,并提供技术咨询意见;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对应急处理结果进行技术评估。
(七)信息发布组:由市委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文广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发布有关信息。
3.5 各乡(场)指挥部基本职责
各乡(场)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地事故应急预案,对本辖区发生的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救援处置。
3.6 事故发生单位职责
(一)先行处置的责任。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发生后,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事故发生所在地乡(场)、街道立即封闭现场并采取措施,当发现自行无力处置时,应立即通过各种可能的渠道向本单位及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告知周围可能受影响的群众。
(二)启动预案的责任。事发单位得知事故信息后,要按规定迅速启动本单位事故处置预案,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损失。
(三)保护事故现场的责任。
(四)协助处置的责任。事故处于政府或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过程中,事发单位和当事人应全力协助市人民政府和处置小组开展各项工作。
(五)配合事故调查和接受处理的责任。
(六)赔偿损失的责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有依法赔偿责任。
4 .应急响应
4.1 预警预防
事故应急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方针。乡(场)、环保、安监部门要加强各重点单位监测、检查,配备必要应急设备、设施,特别要加强对沿水渠、沿河、水库等重点流域和工业集中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监测,对重点污染源企业主要排污点加大监控力度,加快在线监控的安装工作,提高科学化监控水平,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发生后,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按照本《预案》相关程序和规定,由指定部门或个人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一般事故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重大及特大事故预警由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发布。
4.2 事故速报
事故发生后,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报告上级政府或责任单位。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单位发现突发事故后,应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处置。市应急指挥部在确认重大、特大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上级政府。
4.3 分级响应
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原则。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处置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一般事故由市、乡(场)政府(管委会)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重大、特大事故,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处置工作。
4.4 先期处置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先期应急处置,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全
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4.5 响应程序
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了解事故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建议。
5.预案启动及终止
5.1 事故处置根据事故等级分级负责处理
市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警信息后,立即进行事故信息的核实和分析,并在1小时内判断和确定事故级别,根据事故等级做出相应响应。
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事故,如涉及或影响本行政区域以外地区,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有关地区,并上报伊犁州人民政府;如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等情况,按规定上报伊犁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5.2 重、特大事故处置程序
启动重大、特大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负责人主持召开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地负责人参加的应急工作会议,听取环保、安监等部门关于事故情况介绍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布置任务;
组织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实施对事故发生区的管理、救援和处置;
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并开展应急监测;
组织专家咨询组,根据调查和监测结果,分析事故影响范围,提出应急处置意见;
做出应急处置决定,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组织专家咨询组对事故处置结果进行技术评估;
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善后处理和环境恢复工作,并向公众公布有关情况;
5.3 现场管理
市环保、安监等各相关单位,组成事故调查处理组、环境监测组对事故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对事故性质、等级和危害程度进行评估,提出减轻污染危害措施,提供污染事故监测报告,提出污染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等。市发改委、商经委、公安局、交通局、财政局、国资局、卫计委、水利林业局、住建局、民政局、气象局等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应急保障和后期处置等工作。
5.4 情况通报
对于重、特大事故,市应急指挥部要做好勘查和取证工作,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向上级事故调查组汇报,提供相关调查取证资料,并按照调查组要求,继续组织开展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5.5 预案终止
(一)一般事故终止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情况,组织专家对事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终止预案意见,市人民政府作出终止预案决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二)重、特大事故终止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情况,组织专家对事故处置情况
进行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终止预案意见,市人民政府做出终
止预案决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6.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置
市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和思想稳定工作,事故责任单位等相关部门按有关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给予赔付救治;
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 保险理赔
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介入,按相关工作程序作好理赔工作。
7.保障措施
各相关部门根据总体预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事故应对工作。充分调动各方力量,统筹安排,采取切实有效保障措施,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7.1 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建立事故应急反应队伍,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确保事故发生时应急队伍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
现场监测和处置工作人员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故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组织实施好救灾款物运送分配、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等工作。
7.2 社会救助
根据国家民政部有关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安排社会各界紧急救助,参与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7.3 治安保障 公安局负责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
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应急处
理工作顺利进行。
7.4 技术保障
应急指挥办公室组织专家咨询组加强对事故应急处理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和信息上报制度,抓好事故处理队伍建设。
7.5 经费保障
根据处置事故的需要和相关规定,市财政局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7.6 宣传教育
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对水体污染防治及应对事故灾害知识进行宣传,对公众开展水体污染灾害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7.7 通信保障 各通信部门,保障事故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
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
8.奖励与责任
(一)对事故应急处置行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对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不应有损失的,追究
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
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9.附则
9.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环保局负责解释。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