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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霍尔果斯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h002-02_B/2017-0912005 公开目录: 公开信息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07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应急办 文    号:
 

各乡(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区)各部、委、办、局,驻霍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霍尔果斯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4日

霍尔果斯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l.总则

l.1编制目的

l.2编制依据

l.3适用范围

l.4事故处置原则

l.5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2.2指挥部设置

2.3指挥部职责

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5成员单位职责

2.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2.8乡(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3.事故分级

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I级)

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II级)

3.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III级)

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监测预警

4.2事故报告

4.3事故评估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2应急处置措施

5.3检测分析评估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5信息发布

6.后期处理

6.1善后处置

6.2考核奖惩

6.3总结

7.应急保障

7.1信息保障

7.2医疗保障

7.3应急队伍与技术保障

7.4监测数据保障

7.5物资和经费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宣教培训

8.附则

8.1名词解释

8.2预案管理

8.3演习演练

8.4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霍尔果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霍尔果斯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在种植养殖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4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优化和整合食品安全监测检验资源,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依法处置和快速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推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5预案体系

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分为市、乡(场)、街道两级管理,由本预案、有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乡(场)、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成。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调查组依法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等级。达到较大(III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标准需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的,由市食安办提出建议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市食安办负责同志担任,其他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授权指定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各有关单位为指挥部成员。

由市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食安办,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

2.3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事故应急处置的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及霍尔果斯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有关乡(场)、街道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搜集整理有关事故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提出事故处置建议;向市人民政府、市食安办、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5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工作督查和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成员单位名单及具体职责见附件1)。

2.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成立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事故调查组。由市食安办牵头,会同市公安局、监察局、卫计委、有关监管部门及事发地乡(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

(2)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监督、责令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召回并停止经营,严防危害蔓延和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计委负责,事发地乡(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红十字会及有关社会团体参与,负责结合实际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在事故发生后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4)检测评估组。由市卫计委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检测机构开展相关检测,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检测与评估报告,并通报有关监管部门。

(5)维护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指导事发地公安派出所加强治安管理,迅速组织警力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和交通疏导等,保障事故调查与医疗救治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食安办指导新闻宣传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咨询组。根据需要,指挥部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及应急处置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市食安办负责组建专家库。专家库应包括食品卫生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毒理学、化学、生物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员。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发地乡(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如:事件涉及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应成立涉外组或港澳台组,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负责协调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的应急工作。

2.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市卫计委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8乡(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乡(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事故级别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配合做好本区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3.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I级食品安全事故。

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州、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 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II级食品安全事故。

3.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

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III级食品安全事故;

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 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乡(场)、街道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IV级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监测预警

市卫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自治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监测方案,建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市卫计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市食安办、市卫计委以及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事故报告

4.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用农产品、食品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并向市食安办和卫计委通报的信息;

(3)乡(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信息;

(4)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5)食品安全有关技术机构提供的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信息:

(8)自治区、自治州或其他地州市有关部门通报涉及本市的信息。

4.2.2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乡(场)、街道食安办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乡(场)、街道食安办、卫计委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患者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卫计委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卫计委和有关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通报食安办。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迅速向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接受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举报内容属实并依法查处后,按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碍他人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立即通报食安办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新情况向食安办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市食安办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市食安办应在2小时内向自治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报告信息。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直接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自治区食品安全办报告。

4.2.3报告内容

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市食安办、卫计委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和受伤害人数等基本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初次报告应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初步判定死亡人数、事故报告的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以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等信息。

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并对初次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发生和处理情况汇总;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罚意见。总结报告要在事故处置结束后10日内形成。

4.3事故评估

4.3.1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食安办、卫计委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食安办会同卫计委等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涉及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响应。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伊犁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1.1核定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别报请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实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当组织实施I级、II级应急响应时,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部署及应急预案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自治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5.1.2核定为较大(III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市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办公室。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成立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监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有关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相应职责分工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保持与事故发生地乡(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机构的通讯联系畅通,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乡(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乡(场)、街道及有关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相应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当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启动III级应急响应进行处置。必要时提请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1.3核定为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乡(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后,乡(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成立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办公室。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成立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监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有关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相应职责分工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保持与事故发生地乡(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机构的通讯联系畅通,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乡(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村(居)及有关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相应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当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进行处置。必要时提请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2应急处置措施

较大(III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市卫计委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市卫计委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市公安局及时介入,开展相关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

(3)市农林水牧局、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商经委等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市农林水牧局、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商经委等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乡(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市行政区域以外时,应及时报请自治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或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3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进行消除或控制,对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评估建议,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与降低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着时间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减低到原级别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解除响应:

一一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一一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较大(III级)食品安全事故由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发生地乡(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响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必要时,可报请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5信息发布

较大(III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由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后期处理

6.1善后处置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乡(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患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与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和保障等相关费用。

6.2考核奖惩

6.2.1考核奖励

市食安办定期组织对各乡(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乡(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成员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6.2.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隐瞒和漏报食品安全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形成后,应按规定报送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

7.应急保障

7.1信息保障

市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括食品安全监测网、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群众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7.2医疗保障

市卫计委应当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7.3应急队伍与技术保障

根据需要,市食安办指导有关部门,依托专业力量组建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加强对应急队伍的指导,并在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支持。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7.4监测数据保障

建立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库,包括土壤环境污染监测、饮用水质量监测、饲料质量监测、有害重金属污染监测、农药兽药残留监测、食品添加剂监测、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监测、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餐饮服务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食源性疾病尤其是食源性传染病监测等方面的数据。

市食安办督导有关部门制定数据的收集、整理、使用、评估制度,制定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7.5物资和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7.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7宣教培训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道德水平,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正确引导消费。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加强对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和监管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8.附则

8.1名词解释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

8.3演习演练

市食安办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提升快速应对能力和水平;对应急演练结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8.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