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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霍尔果斯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h002-02_B/2017-0912004 公开目录: 公开信息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07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应急办 文    号:
 

各乡(场)人民政府,市(区)各部、委、办、局,驻霍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霍尔果斯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3日

霍尔果斯市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霍尔果斯市境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应急工作,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霍尔果斯市境内的地震灾害和毗邻地区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地震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各乡(场)党委、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震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健全灾害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二、组织体系

(一)机构组成

霍尔果斯市成立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及驻市单位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各乡(场)、相关部门、驻市单位及企事业负责人组成。地震灾害发生后,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即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局局长兼任。指挥部下设各职能组,成员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工作职责

1指挥部职责是:研究制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防震减灾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负责审查各乡(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审定全市地震灾害总体应急预案;研究制订全市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根据其性质、规模和影响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各乡(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社会组织机构参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市地震灾害应急体系建设;统一规划、调配全市地震灾害应急处置资源;协调驻霍部队或上报自治区、自治州有关地震灾害应急机构实施应急增援。承担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指挥部组成人员职责:总指挥或受委托的副总指挥召集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工作会议,负责全市抗震救灾的应急指挥、协调和决策,下达应急处置工作指令;副总指挥除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外,重点牵头处置分管系统或地区的抗震救灾;其他成员参与应急指挥、协调和决策工作。

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地震灾害的紧急事项,承办市人民政府地震灾害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有关事项;组织编制、修订全市地震应急预案;指导和监督检查乡(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的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督促检查各乡(场)人民政府和部门地震灾害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市地震灾害应急培训和演习;负责全市各类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预警信息披露、新闻发布以及与乡(场)人民政府、市级部门的联系沟通;督促检查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负责与地震灾害专家咨询机构的协调联系并提供相关服务。

4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向上级部门申请和编制重大救灾减灾基建项目和灾后重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灾后重建项目资金。加强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稳定等;负责救灾食品、粮油等食物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等。

(2)市民政局: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转移安置灾民及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等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民生活救济情况;因地制宜建立救灾储备制度等。

(3)市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灾区急需救灾物资的生产、调动工作。负责灾区信息网络资源的协调、管理和服务;负责灾区应急通讯的保障工作等。

(4)市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局:对学生开展防灾减灾抗灾自救宣传教育实践活动;安全转移受灾学校学生,负责做好灾后恢复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安排防震减灾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承担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地震现场余震监测、震情分析、调查、损失评估考察,参与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提供震情发展趋势等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应急救援、消防检查及宣传工作,严厉打击乘危劫财夺物等违法犯罪活动。

(6)市财政局:做好救灾救济资金的年度预算,及时安排救灾抢险物资的补助资金和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到位,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等。

(7)市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的审计和监督。对救灾款物接收、使用和发放实行审计和监督,对违法违纪问题及时查处等。

(8)市农林水牧局: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等;负责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工作,及时调查评估农业损失。组织指导灾民做好抢种补种工作;负责灾期牲畜转移安置、草料供应及动物疫病防疫工作等;负责组织协调灾后林业灾情的监测及防治工作等。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修复中断的市、乡(场)、村道路,并做好市境内河流畅通和救助打捞工作。

(10)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及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防灾预案,建立抢险救灾监测体系等。

(11)市环保局:负责灾区环境应急监测、监理,分析研判污染扩散趋势,提出治污意见和措施等。

(1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的管理并提出科学避险的意见和建议,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工程设计施工、监督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并严格按照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等;组织力量抢建临时供水管网和供水点,保障灾区有干净的饮用水。

(13)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调度医疗技术力量,及时抢救伤病员;紧急处置重大疫情、病情,防止疫情、病情的传播和蔓延;组织开展对灾民的心理救助;对捐赠食品药品进行监督管理等;经请示批准向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呼吁和急需药品等物资种类、数量;接受并管理和分配境内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护工作,积极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等。

(14)市委组宣部、市广播影视局:负责减灾抗灾救灾的宣传动员报道等工作,鼓励、动员民众战胜灾害,重建家园,及时平息灾害遥传或误传,安定民心;以及灾区恢复广电系统设施建设等。

(15)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因地震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等。

(16)霍尔果斯气象局:组织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为防灾减灾抗灾提供气象服务等。

(17)霍尔果斯边防营、霍尔果斯边防连、霍尔果斯边防检查站、霍尔果斯口岸边防派出所、霍尔果斯口岸公安消防大队、组织调动部队、武警战士、应急分队、乡(场)民兵参与抢险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紧急转移危险区域的群众等。

(18)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霍尔果斯营业部、中国联通霍尔果斯分公司和市相关通信运营部门:负责及协调通讯企业抢险通讯的保障工作。尽快修复被毁的通讯设施,启动应急通讯系统,优先保障灾害现场指挥与市指挥部通讯联络畅通,架设临时专用线路,尽快恢复民用通信,做好灾后通讯设施抢修和通讯设备供给工作。

(19)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和电力供应工作。组织抢修队伍,协助灾区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破坏的送、发、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20)市保险机构:组织灾区保险机构尽快查勘灾情,为已投保的受灾单位和个人理赔。

(21)市石油公司:组织力量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抢建临时供油管网和供油点。

(22)其它救灾紧急事项由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害程度和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可临时设置综合协调、灾情评估、抢险救灾、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转移安置、资金保障、物资保障、通信保障、交通运输、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作为霍尔果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办事机构。

5应急联动机制

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包括应急、民政、公安、交通、消防、卫生、食品药监、供水、供电、供气、住建、疾控、水利、地震、国土资源、气象、环保等部门)以及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为有效、快速控制事态发展,在依靠全市基本应急救援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无法控制事态时,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协调部队、武警和我市行政区域内自治州有关单位进行应急增援,必要时报请自治州政府及有关部门增援。

①灾情会商制度:实行成员单位随时沟通、及时会商、定期会商相结合的方式,对已发生灾情进行分析、评估,形成阶段性灾情报告,对下一阶段灾情发展态势进行预测分析,提出可行性的防灾减灾建议。

②赴灾区工作组工作规程:根据灾害应急响应需要,组建赴受灾区域工作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赴受灾区域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做好灾民救助工作。

三、分级响应

(一)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

1一般地震灾害: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包括失踪,下同),或者一定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地震灾害。当人口密集区域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2较大地震灾害: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区域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重大地震灾害: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2亿元以下)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区域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4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2亿元以上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区域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区域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二)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根据不同类别的地震灾害,市人民政府和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将视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四、应急工作机制

(一)应急准备

1资金准备: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承担的原则,市财政要安排好救灾资金预算,用于受灾区的生产生活救助。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财政安排的预备金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发生特大灾害时,市人民政府动员全社会力量进行捐助。资金由市纪检(监察)局、审计局共同监督管理。

经费保障:按照“分级负责,多方筹集”的原则,建立以人民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地震灾害应急经费保障机构。市财政部门负责市、乡(场)人民政府应急经费保障机制建设,统筹安排灾害应急所需经费。各乡(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调剂资金并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和社会资金专项用于灾害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处置。有关部门应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确保灾害应急资金及时拨付。有关单位要合理使用自然灾害应急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每年对自然灾害应急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建立地震灾害应急专项贷款机制和应急资金快速拨付通道,确保在灾害应急状态时正常资金到位前的应急需求。对受灾害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

2物资准备:(1)在市城辖区内设立霍尔果斯市救灾储备库,各乡(场)分别设立不少于80平方米的救灾储备库房,分布地点便于交通运输。

(2)紧急救援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道路、电力、通讯等设施及抢救伤员药品和其它紧急抢险所需的物资。水利部门负责抢修水毁工程设施所需物资,交通部门负责道路的修复物资,通信部门负责保障通讯畅通所需物资,电力部门负责电力修复所需物资。

(3)救助物资主要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民政部门负责灾民所需的帐篷、衣被等生活救济物资,粮食部门负责粮油供应,自来水部门负责灾民饮用水,经贸部门负责方便食品等物资供应。

物资保障: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应急救援行动时的基本物资保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提出特种物资储备的规划建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招商局)协调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各乡(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常备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地震灾害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

各乡(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物资储备应坚持合理规划,统筹安排,规范管理。物资储备的数量、种类应当满足区域内灾害应急救援的需要,实现动态储备。要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与维护,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物资缺失或报废后必须及时补充和更新。各乡(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应急物资征调及管理办法,确保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物资储备不足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市民政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援物资的社会捐助工作。必要时,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应急办向州人民政府或州有关部门申请调拨救援物资。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3通信和信息准备:根据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电信公司负责协调组织各电信运营商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启动应急通信车或其他特种通信装备,建设现场应急处置机动通信枢纽,实现现场应急指挥部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及时传输,确保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时的通信通畅。各乡(场、街道)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立并维护本系统通信数据库,保证信息畅通。通信数据库应包括市直有关部门、乡(场、街道)人民政府、应急机构负责人及专家的手机、固定电话、传真联系方式等。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机构应明确参与应急活动的所有部门通信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各乡(场、街道)应急指挥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应急处置力量信息数据库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相应信息系统分别连接到上述指挥部并通过指挥部连接到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为应急规划、决策和指挥处置提供文字、电子、音像等形式的基础材料和数据。同时,要确保信息共享,通达快捷。各乡(场、街道)、市直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各应急指挥部分别报送信息。各乡(场、街道)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各类信息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救灾装备准备:各乡(场、街道)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建立本地区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

5人力资源准备:各乡(场、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应专业自然灾害应急队伍并加强协调配合;充分依靠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加强以社区为单位的社会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主体作用。建立健全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以及保持应急能力的措施。

6社会动员准备:在处置地震灾害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和在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的情况下,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当地社会组织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7应急避难场所准备:各乡(场、街道)要规划和建设地震灾害的人员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确保在紧急状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

8救灾技术准备:各乡(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建立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要依托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自然灾害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9宣传、培训和演练:各乡(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公布有关地震灾害应急预案、报警电话等。市委组宣部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全市性地震应急演习并对演习进行评估和总结。各乡(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负责组织日常应急演习。

(二)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1灾害监测与报告:各乡(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地震灾害,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于未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各乡(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地震灾害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依托霍尔果斯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相关网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本行政区、本系统地震灾害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地震灾害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必须在1小时内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3灾情信息管理: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政务内网、外网资源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地震灾害综合信息系统,做到资源共享、运行规范。制定科学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准确、高效、有序传递信息并符合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地震灾害常规信息数据库以及信息交流、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4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内容。

①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灾区域,饮用水困难人口;倒塌房屋、损坏房屋间数;交通、水利、电力设施损坏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农牧业损失程度;森林受灾面积和直接经济损失等。

②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③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数量、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数量、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数量;已安排恢复住房数量、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预警响应启动:地震预报意见由自治区地震局提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向社会发布,并报国务院。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地震预报。短临预报发布后,市人民政府应立即进入临震戒备状态,并依照我市所制定的《霍尔果斯市地震应急预案》,按各职能组分工进一步检查抢险、救援、物品、医疗、交通运输、通讯、公安消防、水、电、危险品的管理、避难场所和疏散线路等设备、工作的落实情况。就近组织转移处于危险建筑物中的人员、财物、重要文件、档案等,对要害部门实行管治,限制大型室内活动。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消除社会恐震心理,安定人心。密切监测地震动向。地震预报仅在预报期内有效,到期未震,由原发布机关下达解除或延长命令。

(三)应急响应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进入地震应急状态,并做出如下反应:

1响应启动

(1)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震后两小时内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派出地震监测组、通讯组、民政组和新闻宣传组的人员组成现场工作组先期到达灾区,收集震灾信息,震害调查;对震灾损失进行初步统计和估计;慰问灾区灾民;指导或者协助震区所在乡(场)人民政府组织救灾;有针对性地开展地震宣传工作,发布震区信息,以利于安定人心,稳定社会秩序;根据震灾情况请求领导小组派出其他职能组抵达震灾区;

(2)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除一般性地震灾害所采取的措施外,另在5小时内派出工作组,由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亲临灾区现场慰问灾民,指导救灾。帮助解决救灾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各有关职能组按照应急预案对灾区进行支援,以减轻灾害损失;通过对灾情的调查研究,向上级有关部门通报震情,争取外援支援灾区救灾工作。

(3)应对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Ⅰ级响应。市人民政府立即在全市实施紧急动员,各部门、各组织、各行业迅速行动,全力投入抢险救灾工作。除较大地震灾害采取的措施外,应急机构转变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市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或扩大)紧急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研究部署救灾工作、落实各部门任务,将灾情和救灾情况及困难及时报上级人民政府,特殊情况可以越级上报,以争取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对救灾工作的支持。

2响应措施

(1)灾情初报:各乡(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地震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1小时。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在1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对造成死亡(含失踪)2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

(2)灾情续报:在灾害灾情稳定之前,有关部门、乡(场)场、社区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场)、社区每天9时(北京时间)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每天12时之前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特大灾情需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乡(场)、社区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乡(场)、社区报告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全市灾情数据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4)灾情核定: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民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乡(场)、社区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市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实施步骤

发生较大、重大、特大等地震灾害时,灾情报告上报后,抗震救灾指挥部要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灾民生活救助工作,确定应急工作方案,迅速组织实施救援;

发生一般灾情时,市地震、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要立即到现场察看灾情具体情况,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州民政局、地震局报告灾情,保持与灾区的通讯联系;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赴重灾区调查了解灾情,协助当地开展救援工作。

当地震灾害事件超出震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震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地震灾害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发生突发性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安置,转移安置在农村一般由市或乡(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地点一般采取就近安置,安置方式可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帐篷等。由人民政府发出转移安置通知或进行动员,安排运输力量按指定的路线进行转移,保证转移安置地和灾区的社会治安,保障转移安置后灾民的生活,解决饮水、食品、衣物的调集和发放。在灾区要防止次生灾害,如火灾、疫病等发生。对转移安置灾民情况进行登记,转移安置情况及需要解决的困难要及时逐级上报。

根据灾区急需的救援物资,紧急状态下采取采购的办法,灾后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算。救灾物资运输物资的道路、工具、经费,救灾物资的安全、保管、登记、发放、使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6)响应终止:地震灾害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以及危险因素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解除预警及应急措施,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各方面意见,报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并作出终止应急预案的指令后,由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新闻发言人宣布应急结束。紧急状态的终止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四、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一)灾后救助

1民政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制定灾后救济工作方案。并与财政部门配合,汇总核算灾区救助费用,及时结算、给付补助资金。

2根据灾情评估情况,民政部门会商财政部门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灾民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3民政部门对确认需人民政府救助的缺粮、缺钱、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发放《灾民救助卡》,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4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受灾群众,在缺粮面较大的重灾区,由人民政府担保,实行开仓借粮。

5对缺衣少被的受灾群众,通过社会捐赠和人民政府救助等多种渠道帮助解决,鼓励灾区群众开展亲友邻里之间的互助互济活动;鼓励和组织灾区群众外出务工,生产自救。

6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受灾区域,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7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农林水牧局、工商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二)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灾害过程结束后,各乡、(场、街道)立即组织人员对本区域因灾倒损房屋情况逐村逐户进行调查、登记;在10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建立因灾倒房和恢复重建台账,填写村(社区)汇总统计表,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接到乡、(场、社区)报表后5日内,组织专门人员对重灾区域进行抽查,根据抽查分析结果填写市汇总统计表,上报州民政部门。并以政府名义上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请示。

2开展灾情评估。灾害发生后,市级民政、地震部门会同州民政、地震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受灾区域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组织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4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上报拨款请示,专项用于地震灾害救济补助费、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5定期向社会通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6向受灾区域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8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林水牧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播影视局等部门以及电力、通讯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受灾区域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务、电力、交通、通讯、供排水、广播影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三)总结与奖惩

特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指挥部要适时对救助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对在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呈报上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对在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一)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乡(场)人民政府、地震灾害事故应急处置责任单位和负有应急保障任务的单位要根据本预案所担负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任务,组织制定相应的地震应急预案和保障计划,报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备案。为适应灾害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应急工作机构的调整,本预案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应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进行修订、完善。

(二)监督检查

本预案的监督检查主体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纪检(监察)局。各乡(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将有关应急预案的制订及执行落实情况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和部门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预案与本修订预案不一致的,以修订预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