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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霍尔果斯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h002-02_B/2017-0912001 公开目录: 公开信息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05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应急办 文    号:
 

各乡(场)人民政府,市(区)各部、委、办、局,驻霍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霍尔果斯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1日

霍尔果斯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5.应急响应

5.1 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前期应急响应

5.2 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5.3大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5.4中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5.5小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5.6应急响应结束

6.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6.5 基本生活保障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6.7 应急资金保障

7.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7.2 通讯与信息传递

7.3 应急技术保障

7.4 宣传与培训

7.5 信息发布

7.6 监督检查

8.预案管理

9.责任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0.2 预案解释部门

10.3 预案的实施时间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自治区政府令第77号),结合霍尔果斯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突发地质灾害的灾后抢险救灾和临灾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指挥长:莫拉力 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

副指挥长:王海江 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政府副市长

杨同建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 员:市委组宣部、应急管理办公室、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招商局)、广播影视局、交通运输局、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局、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旅游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及各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应急防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原江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王强同志担任。

应急防治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决策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乡(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必要时协调当地驻军迅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有关乡(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的其他重要问题。

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分析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对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应急防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乡(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市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对其损失及影响作出评估,为市应急防治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市应急防治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应急防治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归档;承担市应急防治指挥部日常事务和市应急防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乡(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要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其组成人员和职责分别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中具体设定。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抓紧建立健全市、乡(场)、村及企业之间的信息互通,确保群测群防为主、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健全和完善,在发现险情或灾情时,监测人员、村委会、乡(场)及有关单位能及时向事发地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能及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灾害或灾情信息,同时将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时进行传达和发布。国土、气象、水利、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立与气象、水文、地震等有关监测网络互联、共享相关信息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加强资料信息分析,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相应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初要会同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中的内容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3.2.2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同时加强对群测群防工作的指导。一旦发现险情,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发放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

各乡(场)、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已排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具体的防灾责任人以及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同时要将制订的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填制发放到防灾监测负责单位和负责人,将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填制发放到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手中。

3.2.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要联合开展地质灾害及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根据上级部门的指导意见及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各乡(场)、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关注有关地质灾害及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等信息,及时作出安排,明确专人负责;当有涉及Ⅲ级以上地质灾害或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时,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并组织可能受到威胁的群众做好防灾避险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等级。

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V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5.应急响应

5.1 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前期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市国土资源部门应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迅速将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发生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失踪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查清。对出现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于2小时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和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直接速报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于出现的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速报市人民政府和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2 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并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出现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范围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需要由自治州、自治区、国务院负责处置的地质灾害时,向上级国土资源局部门报告,并配合上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3大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由市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应急、国土、住建、民政、卫计、公安、环保、安监、交通运输、农林水牧、气象、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要求派出工作组协助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4中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响应(Ⅲ级)

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市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应急、国土、住建、民政、卫计、公安、环保、安监、交通运输、农林水牧、气象、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5小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应急、国土、住建、民政、卫计、公安、环保、安监、交通运输、农林水牧、气象、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6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市人民政府可依相关权限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市公安边防大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向安全地带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利用其装备优势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市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招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林水牧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市教科文体局:负责修复受损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协调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参加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市旅游局:协调旅游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做好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切实履行好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分析、督查指导、值守应急等职责,切实做好救灾救援相关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市农林水牧局:负责水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市教科文体局:负责提供与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的地震监测资料。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伤病员救治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后传染病暴发流行,对灾区食品安全开展风险监测和评估、预警,对灾区饮用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并根据需要对基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市农林水牧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蓄意传播地质灾害不实险情等违法犯罪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和人员的运输畅通。

市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招商局):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电力、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电力畅通。

6.5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招商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各保险公司负责协调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与自治州应急管理办公室联系,汇报救灾救援具体情况;接收和办理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防治指挥部报送紧急重要事项;督促落实市人民政府、应急防治指挥部有关决定事项和批复;依相关规定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应急防治指挥部。

6.7 应急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7.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情险情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乡(场)和村(居)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各乡(场)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 通讯与信息传递

各有关部门、村(居)委会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确保通讯畅通。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努力实现信息共享。

7.3 应急技术保障

7.3.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市国土资源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3.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结合我市实际,积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应用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应用研究和开发,有针对性的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 宣传与培训

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充分利用各种平台,采取多种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地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7.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有关规定执行。有重大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新闻报道工作,由市委组宣部负责组织协调。

7.6 监督检查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

8.预案管理

各乡(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霍尔果斯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乡(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土资源局备案。

9.责 任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附 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霍尔果斯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10.3 预案的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