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用热户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可申请停止整个供热期用热,但应在供热期开始前三十日向供热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停止用热的用热户,应当向供热单位缴纳基本热费。基本热费的收取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发改令第2号)规定,霍尔果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于2017年11月28日召开霍尔果斯市基本热费听证会。
特此公告
霍尔果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28日